证监会就光亚有限公司、其主席及行政总裁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在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

27.07.2015  18:2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展开针对光亚有限公司(光亚)的研讯程序,指其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高度股价敏感内幕消息(注1)。

证监会亦在审裁处展开针对光亚的主席卓盛泉(男)及光亚的行政总裁洪祖福(男)的研讯程序,指他们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该公司涉嫌违反法定企业披露制度的条文。

这是自《证券及期货条例》对上市公司施加的披露责任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以来,证监会首次就该等责任在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注2)。

证监会的指控源于光亚与其附属公司PT First Media Tbk(PT First Media)在印尼进行的诉讼。争议事宜为光亚没有偿还拖欠PT First Media的款项。有关诉讼导致PT First Media展开针对光亚的执法程序,包括通过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的呈请及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传票在印尼提起针对光亚的破产相关程序。该等程序寻求(除其他事项外)暂缓光亚清偿债务的责任以便向PT First Media提交债务重整计划,及委任印尼法官和管理人负责管理光亚的资产(注3)。

光亚的香港办事处于2013年1月2日接获印尼文法庭文件,而有关文件的英文翻译本已于2013年1月4日交给卓及洪传阅。然而,光亚延至2013年1月17日,即在印尼法庭于2013年1月15日针对光亚颁发该等破产相关命令后,才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光亚于2013年1月15日申请暂停股份买卖,而当光亚于2013年2月22日恢复股份买卖时,其股价下跌了22.5%。

证监会指,破产相关程序在印尼的提起(连同当中的内容)是关乎光亚的具体消息,于关键时间属高度股价敏感资料及并非普遍为公众所知,原因是该等程序令光亚面临失去对其主要资产(包括其于印尼的PT First Media的股份)的控制权的威胁,并可导致光亚被清盘。

备注:

  1. 光亚于2000年7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 证监会展开审裁处研讯程序的通知书已载于审裁处网站( www.mmt.gov.hk )。
  3. PT First Media采取有关行动的目的是要根据其与光亚在2011年6月30日订立的贷款融资协议,追收贷款本金4,400万美元及累计利息。光亚未能在该笔贷款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