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规管美容和护肤产品

09.12.2014  04:37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国柱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早前接获市民投诉,表示她使用护肤品后全身皮肤严重敏感,部分皮肤甚至溃烂,但却投诉无门,因而精神几近崩溃。由於本港的美容和护肤产品目前未有法定定义,只有部分美容和护肤产品按其成分受《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丶《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和《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等条例规管。此外,据悉,有不少先进地区/国家,例如欧盟丶南韩丶美国丶日本和新加坡等,早已制定法例对有关产品进行严格的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和消费者委员会每年共接获多少宗有关美容或护肤产品的投诉;

(二)市民使用进口美容或护肤产品后出现健康问题时,可循哪些途径向有关人士追究及索偿;

(三)香港与上述地区/国家在规管美容和护肤产品的安排的差异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参考上述地区/国家的做法,为美容和护肤产品制订法定定义,并以欧盟指定责任人的方式推行专项法例加以规管,以及成立类似南韩的食品药物安全部的专责机构负责执法,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如会,实施的细节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谨覆如下:

(一)《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规管一般出售予私人使用的消费品,包括美容及护肤产品。根据该条例,消费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即须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在确定消费品是否合乎该安全程度时,须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由标准检定机构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

如美容或护肤产品含有西药成分,即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订明的「药剂制品」,产品必须先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以合法在本港销售;而药剂制品在香港注册,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丶品质及成效方面的要求。如产品含有的成分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定义的「中成药」,必须先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丶在本港制造和销售。中成药要获得注册,必须符合该委员会订定有关安全丶品质及成效方面的要求。

有关美容及护肤产品的安全的投诉,香港海关於二○一一年丶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分别接获十一宗丶十七宗及二十五宗;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在同期接获的投诉,每年各有一宗。

另外,有关药剂制品及中成药的投诉,衞生署於二○一一年丶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分别接获一百○二宗丶一百五十四宗及一百一十三宗。衞生署并没有另外备存涉及美容及护肤产品的分项数字。

(二)香港海关负责《消费品安全条例》的执法工作。就美容及护肤产品而言,香港海关除了调查投诉外,亦会巡查批发及零售商,试购产品进行测试,并会密切留意相关报道以及有关产品安全组织所发出的警示,以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发出禁制通知书或回收通知书,以及作出检控等。

衞生署为确保药剂制品及中成药的安全及品质,设有恒常监测机制,从市面抽取样本进行化验。衞生署亦设有药物不良事件呈报系统,并对所收集的呈报进行风险分析丶管理及通报。对於不合规格的药剂制品或中成药,衞生署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指令药商回收药品丶对药商作出检控及转介相关委员会作跟进,以及发出新闻公告。

就民事方面,如市民在使用市面供应(包括从外地进口)的美容及护肤产品后身体受损,可透过民事途径向有关商户索偿。此外,消委会亦可协助排解纠纷。

(三)及(四)如上所述,就规管美容及护肤产品作为一般消费品的安全,香港海关会按照《消费品安全条例》考虑相关的合理安全标准,当中包括欧洲联盟丶美国及内地发布的标准或规定,并采取合适的执法行动,以保障消费者。

至於属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美容及护肤产品,则分别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管。食物及衞生局指出,目前有关属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产品的监管机制行之有效,并会继续有关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公众健康。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