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修订《版权条例》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已出版作品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关於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条约》)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拉喀什获得通过。《条约》要求缔约方订定全国性法律条文,透过就版权拥有人的权利订明限制与例外,允许复制、发行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已出版作品。有为盲人成立的协会及由盲人组成的协会指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实施《条约》,会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带来莫大益处,同时亦有助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的无障碍书籍生产服务。《条约》会在二十个缔约方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批准书后生效。《条约》必须获得中国批准,方可适用於香港,但中国至今仍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有关修订《版权条例》(第528章),以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已出版作品予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条约》会否为香港特区的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带来重大社会效益;若有,结果为何;
(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什么措施,令本地的资讯及通讯科技业、出版业、教育界及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得以作好准备,以在香港特区实施《条约》,并让它们分享《条约》带来的潜在效益;若无该等措施,原因为何;
(三)会否就批准《条约》的优先次序和重要性及实施《条约》对香港特区的影响,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意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就修订《版权条例》以引入新豁免为患有读写障碍的人士提供无障碍版本学习资源进行谘询;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了维持保护版权和使用版权作品的合理平衡,《版权条例》(第528章)载有超过六十项条文,订明多项尽管有版权存在,仍可就版权作品作出的允许作为,而不会招致民事或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40A至40F条为照顾阅读残障人士所需,已特别订明多项版权豁免(注)。第38及41A条则为研究、私人研习,以及教学及接受教学的目的订明版权豁免。阅读残障人士可以凭借上述条文使用版权作品,而不会招致法律责任。
我们知悉多个国家在二○一三年六月采纳了《关於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条约》)。《条约》旨在引入统一的版权限制和豁免,以方便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令他们可以和其他人一样,使用印刷品寻求、接收和传递资讯。《条约》亦订明,如一无障碍格式版是根据某缔约方国内法律制作,缔约各方应容许该无障碍格式版过境流通。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资料显示,迄今只有六个缔约方批准了《条约》,故此《条约》尚未生效。据我们了解,中国是缔约方之一,但国内批准程序尚未完成。
就莫乃光议员的问题,政府的答覆如下:
(一)我们明白《条约》下的允许豁免范围比本港现行法例提供的较大,能为受益人带来更大的便利。根据《条约》,有知觉或阅读障碍的人士,如果无法改善其视觉功能至与无此类障碍者大致相若,因而不能以与无障碍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亦能受惠。
(二)及(四)自一九九七年制定以来,《版权条例》曾於二○○一、二○○三、二○○四、二○○七及二○○九年更新,以跟上当时最新的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包括一系列数码议程下的措施,现时正由法案委员会审议。与此同时,我们正认定一系列的版权议题,其中包括《条约》是否适用於香港的事宜,以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检视。
一如以往,我们检视版权议题及制定立法建议时,需要谘询持份者及公众的意见。每次我们向立法会提出一系列建议措施时,整体必须平衡各方利益。至於《条约》是否适用於香港的事宜,政府会就有关的利害得失和所需准备工作,谘询本地相关界别的持份者,包括资讯科技界、出版界、教育界、向阅读残障者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士,以至一众版权持有人。
(三)《基本法》第15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我们会密切监察缔约各方(包括中国)批准/加入《条约》的进度,并於适当时与中央人民政府商议。
(注)第40A条中「阅读残障」定义如下:
(a)失明;
(b)该人的视力受到损害,以致该人不能依靠矫正视力镜片,将视力改善至一般可接受的能在没有特别强度或种类的光线下阅读的水平;
(c)由於身体残疾以致无能力手持或调弄书本;或
(d)由於身体残疾以致无能力使其眼睛聚焦或移动其眼睛以达至一般可接受的作阅读的程度。
完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