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虚报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扣除被判入狱获缓刑

09.12.2014  05:00

  一名纳税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八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年。

  现年四十一岁的被告,是香港一间酒店的管理人员,他承认八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一零/一一每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在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被告声称他的个人进修开支是为协助亲属的教育而支付,而慈善捐款则是给予家人分发至各慈善团体。被告在八个课税年度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扣除,分别是699,150元及58,000元。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他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扣除,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757,150元,逃缴税款合共82,285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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