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可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首批基金

18.12.2015  16:5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认可首批四只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以下简称基金互认)下的内地基金在香港向公众销售(注1)。

证监会同时欢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批三只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

基金互认是内地基金市场向离岸基金开放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将为内地与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开辟新领域,让两地市场的投资者有更多元化的基金产品选择(注2)。

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自2015年7月1日起接受基金互认安排下的申请。基金互认下首批基金的核准,是落实这项重要的跨境合作的一个里程碑(注3)。

备注:

  1. 基金互认安排下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向公众销售的内地基金 名单 载于证监会网站。
  2. 请参阅2015年5月22日由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发出的 联合公告 及由证监会发出的 通函
  3. 截至2015年12月18日,证监会已接获超过30宗内地基金的基金互认申请,而中国证监会已接获17宗香港基金的基金互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