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回复:
问题:
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和有关的《投资协定》。该两份协定于生效后,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保护等方面,为香港提供法律保障和更佳的市场准入条件。该两份协定在完成必要程序后,最早可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如何配合上述两份协定的实施,包括会如何就该两份协定的内容及其带来的商机,(i)加强与行业商会和专业团体及业界人士的交流、(ii)进行宣传,以及(iii)提供查询途径;
(二)当局预计该两份协定在生效后的首五年内,会为香港的哪些产业及领域带来经济利益;有否制订有关的可量化评估准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香港驻新加坡和印尼的经济贸易办事处(经贸办)目前的编制,以及将会设立的香港驻泰国经贸办的拟议编制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在未设有经贸办的东盟成员国内的中国大使馆设立办事处,以促进香港与该等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及
(四)鉴于香港与东盟会根据该两份协定在五个重点领域,即海关合作、专业服务、中小型企业合作、贸易便利化和物流及电子商贸合作方面,进行经济和技术合作活动,有关工作的详情和落实时间表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在去年十一月中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后,特区政府随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协助业界了解及更好地利用两份协定所带来的商机。这些工作包括:
此外,特区政府亦积极联同贸发局、主要商会和专业团体组织更多商务代表团到访东盟国家,以进一步促进香港与东盟的经贸往来。就此,我将于下月率领一个由政府、商界及专业界组成的代表团访问柬埔寨和越南,探索这两个新兴市场、识别投资机会,并促进香港与当地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二)《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将在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和更佳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保护,有助降低营商门槛,增加香港企业及服务提供者在东盟的商机。
《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范围全面,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和技术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他相关范畴,我们预料多个行业均可受惠,包括:
两份协定生效后,香港与东盟之间的经贸活动定会更趋频繁,为香港经济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由于两份协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涉及广泛层面,亦受各行各业持份者的商业决定所影响,有关经济利益将难以预计及量化,因此我们未能为其制订具体评估准则。
(三)特区政府目前在东盟成员国印尼及新加坡分别设有经贸办。驻印尼雅加达经贸办的编制为十四个职位,包括五名香港派驻经贸办的人员职位及九名当地聘用的人员职位;而驻新加坡经贸办的编制为十一个职位,包括四名香港派驻经贸办的人员职位及七名当地聘用的人员职位。至于筹备中的驻泰国曼谷经贸办,我们会充分考虑其职能范围、复盖国家和运作需要,并参考其他经贸办(包括驻雅加达及驻新加坡经贸办)的编制,以制定其编制。
现时驻雅加达及驻新加坡的经贸办已涵盖东盟所有成员国。驻雅加达经贸办处理香港与东盟整体的事务,并负责促进香港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双边关系;而驻新加坡经贸办则负责推动香港与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双边关系。计及建议新增的驻曼谷经贸办,特区政府在东盟将会有三个经贸办。我们会因应地理位置、个别东盟成员国与香港的经贸关系等因素,检视并订定三个经贸办复盖的国家。我们现时并无计划在东盟其他地方再增设经贸办。
(四)香港与东盟同意于《自贸协定》下加入「经济和技术合作」章节,并在五个重点领域,包括海关合作、专业服务、中小型企业合作、贸易便利化和物流,以及电子商贸合作方面开展经济和技术合作项目。项目包括经验分享会、专题研讨会、展览及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的能力提升及技术支援计划,初步为期五年。我们将于《自贸协定》生效后,与东盟成员国合作制定相关项目的细节。
完
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