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裁处确认证监会因岑思慧犯有内部监控缺失而撤销核准其出任负责人员的资格的决定

13.08.2015  20:29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裁断岑思慧(女)涉及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在2010年8月至2011月4月期间的严重内部监控缺失,今天确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撤销核准其出任负责人员的资格的决定(注1及2)。

证监会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已对平安采取纪律处分行动(注3)。

证监会指,于2010年10月中至2011月3月期间同时负责监督平安的合规职能的岑理应及时辨识和向证监会及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可疑交易,但她却没有这样做(注4、5及6)。

岑亦没有为平安制订有关防止洗黑钱活动的内部监控程序及向员工提供有关防止洗黑钱活动的培训(注7及8)。

此外,她没有制订及依循适当和有效的程序以便在执行付款时保障客户资产,亦没有传达及执行平安有关雇员交易的内部政策及开户程序。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岑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岑于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9日期间是隶属平安的一名负责人员。
  2. 上诉审裁处主席石辉法官负责作出有关裁定。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理由已载于其网站( www.sfat.gov.hk )。
  3. 平安于2014年7月因内部监控缺失及其他事项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0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7月9日 的新闻稿。
  4. 由于前任合规主任在2010年10月辞职,而替任人选在接近五个月后才到任,故岑在关键期间内负责监督平安的合规职能。
  5. 联合财富情报组由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人员组成,负责接收有关可疑金融活动的举报。
  6.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凡任何人怀疑任何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曾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拟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该人“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将该怀疑向获授权人披露。
  7. 证监会于2009年9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条发表的《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于有关期间内生效。由2012年4月1日起,该指引由证监会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取代。
  8. 持牌法团应就辨识及举报可疑交易制订适当的制度及监控措施。首要步骤是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及财政状况(透过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控),藉以识别出属于不寻常交易的一项或一连串交易。持牌法团亦应制订就对内向高级管理层及对外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作出举报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