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进一步阐释行会就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决定

17.02.2015  02:09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十月十五日决定,在循序渐进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前提下,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的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五日)表示,政府增发免费电视牌照,是希望通过良性竞争,尽快为市民提供更多选择和更高质素的节目,并且为相关演艺、创作、制作和媒体人员提供更大事业发展空间。

政府增发免费电视牌照,是近四十年来第一次,并且为免费电视机构数目增加一倍,由两个增至四个,而免费电视频道则增加四条。

发言人表示,在制度许可范围内,政府在有关结果公布后已尽量交代并解释行会有关决定的准则及理据。

不过,在公布决定后三个星期以来,政府留意到市民对行会决定仍有关注,也存有误解。在维护行政会议制度和不披露三位申请者与两间现有持牌人的商业敏感资料的前提下,政府藉此机会进一步阐释有关决定。

开放电视市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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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九九八年订定的开放电视市场政策(一九九八年政策),没有为发牌数量设立上限,但这不能说成只要申请者符合某些基本要求,便必获发牌。发牌与否,必须先由通讯事务管理局(前身广播事务管理局,下称管理局)作出建议,再由行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经营环境)后作出决定。

一九九八年政策至今十五年,没有改变。

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即使市场不能容纳三家新的免费电视台,既然有人愿意冒亏本的风险办电视,为什么不向全部三个申请者发牌?

首先,行会在处理新牌照申请时,须考虑公众利益,包括发新牌对电视行业可持续经营的影响。简而言之,是要考虑新牌数目会否造成过度或恶性竞争,包括可能导致摊薄广告收入,因而令全部或大部分电视台在十二年的牌照期内,没有足够收入维持有质素而稳定的节目制作。

循序渐进引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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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个申请者提交的业务计划和估计,顾问的研究结果显示,市场应可支持三家机构(包括两家现有持牌人)持续经营。顾问认为如市场情况理想,则或有可能支持四家机构持续经营,并认为本港免费电视市场将难以支持五家机构持续经营。

在考虑公众利益时,行会认为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和稳健发展是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应循序渐进地引入竞争,以免因免费电视台急剧增加而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割喉式竞争以致节目质素下降,最终令公众得不偿失。

在此前提下,行会决定现阶段在三份申请中批准两份(但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发展再次批准更多免费电视台的可能性)。

就上述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理解,行会在作出决定前,已考虑法律意见,并将「循序渐进」的原则性倾向,正式通知三个牌照申请者,邀请它们在行会作发牌决定前,就该倾向作出申述。而三个申请者的相关申述,亦已提交行会考虑。

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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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规定,行会是免费电视发牌的最终决策机构;同时,行会一直严格奉行保密制,政府必须按现有法律和制度办事,不应因个别事件在事后背离制度。任何人,包括现有持牌人、牌照申请者,如对决定有任何不满,制度亦赋予有关人士权利,透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进行覆核。

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介入事件,既没有必要,更令事件政治化,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帮助。

发牌考虑的因素和竞争力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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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认为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网络)制作的片集受欢迎,而另外两个申请者不在发牌前早播放剧集,显得不及香港电视网络积极,因此政府应发牌照给香港电视网络。但行会考虑三份申请时,采用十一项因素和四大评审准则。其中在考虑公众利益时,行会认为应审视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经营情况。

十一项因素为:

(一)三份申请;

(二)管理局呈交的建议;

(三)《广播条例》(第562章)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局发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中所载述的评核准则;

(五)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经营环境;

(六)顾问就引入新竞争者对免费电视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所作的报告(当中包括对各申请机构竞争力的评估)(顾问报告);

(七)相关机构的所有申述/回应、相关文件;

(八)所有相关的最新发展;

(九)所有收到的公众意见;

(十)政府现行的广播政策;以及

(十一)公众利益。

顾问建议按四大准则评核三个申请者提交的建议书,此四准则已向申请者披露,并邀请它们在行会作发牌决定前,就这些准则作出申述。

四大准则包括相关申请机构的:

(一)财政能力;

(二)节目投资;

(三)节目策略及制作能力;及

(四)建议服务的技术水平。

就上述四大评核准则,行会所考虑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财政能力:

包括三个申请者或其相关控股公司的市值及盈利收入、现金流、资产负债比率及申请者将会得到的财政支持;

(二)节目投资:

包括三个申请者的节目投资、自制首播节目投资及非节目营运成本;

(三)节目策略和制作能力:

包括节目多元化、节目对大众的吸引力、经营收费电视业务的经验、制作节目内容的能力及相关控股公司的观众比率。此项准则涵盖包括各种节目种类,而不只限于剧集节目。

(四)技术水平:

包括申请者的建议传输网络安排、预期的服务覆盖范围及速度、支援数码高清及互动服务的技术;

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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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大评核准则,行会考虑了各项相关因素,包括顾问的相关评核、以及各申请者对顾问报告作出的所有相关申述等。

行会成员的评核是整体性的判断。行会最终认为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整体上较香港电视网络优胜,因此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这是审慎和切合循序渐进方式的做法。

电视广告市场可否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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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广告市场方面,行会有留意不同方面的意见,例如有意见认为发出更多牌照可「做大个饼」,亦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认为每一个人能够观看电视的时间毕竟有限,不可能无止境的增长。

我们有必要指出,电视广告市场会受到多项市场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预测其未来发展。因此,在不明朗的情况下,行会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作出决定。

审议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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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十年来第一次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处理有关申请是一项前所未有而艰钜的任务。自二○一二年一月,就管理局向上届政府提交的发牌建议,上届及本届行政会议共开会十一次讨论,过程中亦不断征询律政司及外聘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务求符合制度、符合法律、符合政策及符合程序公义。过程中出现的转折,包括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尝试以呈请方式,就管理局的建议向行会提出上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及后提出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等,均需时处理和解决。

程序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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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过程中,行会已因应情况发展向相关机构(包括申请者及现有持牌人)索取补充资料/邀请作出申述。

在作出决定前,行会向所有申请者披露了四份顾问报告,包括顾问根据上述四大评核准则所作的评核,并在英国御用大律师意见的基础上,给予充足时间和机会让各申请者作出了多轮回应和申述,整个处理过程符合程序公义。

为何作出申述时不容许其修改原有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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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指出,「循序渐进」意向切合一九九八年政策,而所有申请者已获足够机会就该意向、顾问报告及评审准则作出回应,有关申述亦已呈交行会考虑;因此,行会在作出决定前已有充足资料加以考虑。若申请者在处理过程中可不断修改计划书,当局刚考虑完的事项可能立刻又有改变,需要重新考虑,整个处理程序便会没完没了。至于不可修改原有计划书的规定,对所有申请者都一致适用,因此完全公平。

传送方式及服务推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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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分别建议,租用有线宽频营运的混合光纤同轴网络及香港电话有限公司的固定宽频网络,传送建议的免费电视服务。由于要求新持牌人以其建议的传送方式(即固定网络,并非大气电波)在开展服务初期即覆盖全港,技术上的可行性不高。管理局建议应容许新持牌人逐步达到覆盖全港的目标,而有关建议已获行会接纳。

事实上,亚视和无线由二○○七年年底在开展数码地面电视服务时亦获豁免遵从有关覆盖全港的规定,以便两家机构分阶段推展各自的数码地面电视网络。因此,当局认为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分阶段达到覆盖全港的目标是可以接受的。
未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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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和政府会按既定程序,要求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提供所需的额外资料,以及与其讨论行会如稍后决定批准其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后,可批给的牌照有何拟议条件。管理局亦会审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所提交的额外资料及其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并就应否正式向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批出免费电视牌照,向行会提交建议。

管理局作出建议后,行会将考虑应否根据《广播条例》第8(1)及10(1)条,正式向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批出牌照。在此第二阶段,行会会进一步审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是否有能力符合牌照准则,以及所提交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涉及的各有关事项,并作出最终决定。

当局亦会要求取得涵盖多个事项的补充资料,当中包括用以核实两家公司「非附属公司」身分的无实际控制权承诺。所有补充资料将呈交行会,以让其在第二阶段进一步审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否符合所有法定规定及行政发牌条件的能力,并作出最终决定。

行会会继续公正和谨慎地完成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后续工作,尽快完成正式批出两个免费电视牌照的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节目选择。

2013年11月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