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打击洗钱指引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

06.04.2017  19:55



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国元)因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时未有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注1)。

具体而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 国元在处理客户与未经核证及与客户无关连的第三者的大批频繁和不寻常资金调动时,未有进行适当查询及足够审查。单是两名客户所属帐户内的第三者资金调动,便已合计涉及6.653亿元。国元的高级管理层在没有进一步查询下,例行地处理及接纳该等声称为还款予或收取自“朋友”或“生意合作伙伴”的第三者资金调动。
  • 该两名客户的帐户在数次获存入来自第三者的存款后不久,便被提取相等或相若金额的款项并转予数名其他第三者,而有关客户帐户于关键时间并无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此等可疑交易模式明显意味着两名客户的帐户曾被用作寄存帐户或转帐的渠道。此外,有部分从该两名客户收取第三者资金的国元客户的帐户活动,与他们声明的资产净值或全年入息不符。
  • 尽管出现上述红旗讯号,国元并未有识别它们为可疑交易及/或作出跟进,及/或未有充分地记录据称就该等交易作出的查询。
  • 国元亦未有妥善地落实及向相关员工传达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和程序。
  • 证监会认为国元的行为违反了《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操守准则》,当中规定持牌法团:

  • 持续对客户交易进行仔细查证及审查,并特别留意所有复杂及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缺乏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不寻常交易模式。审查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妥善地记录;及
  •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包括执行适当的政策及程序),并确保该等政策及程序有效和符合所有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注2至6)。
  • 证监会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以下因素∶

  • 国元的缺失持续超过一年;
  • 国元与证监会在解决证监会关注的事项时表现合作;
  • 国元已就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执行新政策及程序、采取措施以补救其内部监控的不足,以及前任高级管理层团队已离职;
  • 国元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就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及
  • 国元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国元现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证监会于2009年9月刊发《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防止洗黑钱指引》)。该指引直至2012年3月31日仍然生效。由2012年4月1日起,该指引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所取代。
    3. 防止洗黑钱指引》第6.1.2(d)段及《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5.1(b)段规定,持牌法团应持续进行仔细查证及审查,即在业务关系维持有效的期间内持续审查交易及帐户,以确保正在进行的交易与持牌法团对客户、其业务及风险概况的认識相符,并在有需要时,同时考虑客户的资金來源。
    4. 防止洗黑钱指引》第6.2.8段及《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5.1(c)及5.10段规定,持牌法团应特别留意所有复杂而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缺乏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不寻常交易模式。该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包括交易的情况(如适合))亦应予以查验。该等查验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妥善地记录,以及可供查阅以便向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5. 防止洗黑钱指引》第4.2.2段及《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2.1段规定,持牌法团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包括执行适当的政策及程序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并确保该等政策及程序有效和符合所有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
    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3及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及应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
    7.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的《 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