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谴责陈启德及骆锦明违反《收购守则》

08.09.2017  03:5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陈启德(男)及骆锦明(男),指两人违反了《收购守则》(注1)下的交易条文。

陈及骆作为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水泥)董事,两人在一项私有化建议中均为与台湾水泥一致行动的人。有关建议拟以协议计划方式私有化台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2),而其股东将有权收取现金款项或台湾水泥股份。

陈透过其有关系信讬持有台泥国际股份,而有关信讬在2017年4月25日至6月28日期间出售了他的所有股份。进行有关交易及没有就此作出公开披露,构成违反《收购守则》规则21.2(注3)及规则22(注4)。

骆连同其近亲控制四家投资公司,而有关公司在2017年7月27至31日期间取得合共400万股台湾水泥股份。买入有关股份及没有就此作出公开披露,构成违反《收购守则》规则21.3(注5)及规则22。

陈及骆均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的规定,并同意对他们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证监会希望藉此机会提醒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人士,在进行有关收购及合并的事宜时,应根据《收购守则》行事。如对有关规则的适用范围有任何疑问,应尽早谘询收购执行人员(注6)的意见。

执行人员的声明可于证监会网站“ 〈上市及收购事宜〉 ─ 〈收购合并事宜〉 ─ 〈决定及声明〉 ─ 〈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

备注:

  1.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2. 台泥国际及台湾水泥在2017年4月20日就可能进行私有化发表联合公告,而要约期亦于同日展开。
  3. 规则21.2规定,在要约期内,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未得收购执行人员事先同意,不得出售任何受要约公司证券。
  4. 收购守则》规则22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及任何联系人在要约期内为本身进行的有关证券的交易,必须根据规则22注释5、6及7作出公开披露。
  5. 规则21.3规定,“如要约的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的证券,则除非执行人员给予同意,否则不論要约人或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以在有关要约期内进行有关证券的交易或进行有关证券的场内股份回购。”
  6.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