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有关零售期货经纪行的报告

28.04.2017  22:17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 《有关零售期货经纪行的实况调查报告》 ;实况调查的目的是要了解十家主要本地期货经纪行(汇报商号)的业务概况及其主要风险管理监控措施和常规(注1)。

这些资料有助证监会监察持牌法团,以及协助市场参与者了解行业景况,及与同业加以对比。

今次调查的其中一项主要发现是,汇报商号的大部分活跃客户是来自香港,而他们大多为个别人士。虽然大部分汇报商号都进行本地及海外期货合约交易,但本地期货合约交易占汇报商号的客户成交量约70%以及其佣金收入的46%。

是次调查发现,汇报商号在评估客户是否“固有客户”(注2)时,采用了不一致的准则。这令本会关注到,被视为固有客户但没有良好财务状况或信用的人士,可能会令期货经纪行承受不适当的财务风险。

此外,本会亦关注到商号未必会于客户的授权内订明或向客户提供有关抵销安排(注3)的资料(例如具体条款以及所涉及的风险)。当资金被转移用作补足短欠的保证金数额时,客户未必有机会决定是否继续持有他们未平仓的期货合约而承受市场风险,还是把其持仓平掉以止蚀。

证监会将于适当时候,就上述事宜向业界提供进一步指引。

备注:

  1. 各汇报商号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并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他们约占所有持牌法团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的活跃期货及期权客户的一半。
  2. 根据《期交所规则》第617(b)条,在符合若干准则下,即使固有客户并未存入足够的预付保证金,交易所参与者亦可与他们进行交易。
  3. 将客户的期货交易帐户内的借方结余,与客户于经纪行或其联属公司持有的其他交易帐户内的贷方结余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