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规管网上零售商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复∶
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于今年十一月发表的《网上消费-香港消费者态度、营商手法及法律保障的研究报告》(《报告》)中表示,过去三年每年收到三千至五千多宗有关网上购物的投诉。《报告》又指出,网上购物市场近年迅速发展,而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会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香港海关有否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就网上零售商以不良手法经营的投诉展开调查及向有关零售商提出检控;如有,该等个案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有否考虑修订法例,强制网上零售商在销售货品或服务时向客户充分披露指定的资讯(例如(i)包含运费及税款的货品或服务的总收费、(ii)取消交易安排的细节,以及(iii)客户投诉的处理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报告》建议政府就不同类型的消费合约制定强制性冷静期的利弊进行研究,当局会否考虑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就立法强制实施冷静期(特别是针对预缴式消费)展开公众谘询;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是否知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过去三年有否采取措施(包括跟进投诉和定期视察),监察网上零售商在收集、保存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时有否完全按法例行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在十一月七日发表有关网上消费的研究报告中,提醒消费者在日渐普及的网上消费要慎防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给予企业建议,鼓励商户严守法规、增加良好作业模式并加强顾客服务。
我们亦留意到消委会的报告指出,本港的网上消费人数和消费额都较少,但其满意度甚高。非网购者的主要担心包括泄漏个人资料,以及对网购货品品质无信心/货品与描述不一致等。
事实上,香港现时已有不同的法例保障网上购物者的权益,包括由香港海关(海关)执行的《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第362章)。该条例的修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和误导性遗漏,对网上及实体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网上平台的发展,有需要时检讨有关的法例,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就问题的三部分,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现谨综合回复如下:
(一)过去三年,海关处理有关网上商户涉嫌违反《条例》的个案统计载于下表:
二○一四年 |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一至十月 | |
海关接获有关网上商户的投诉数字 | 487 | 296 | 451 |
源于上述投诉并加上海关主动调查,整合成的详细调查个案 | 65 | 4 | 13 |
详细调查个案分类: | |||
跟进中 | - | - | 2 |
跟进后不能证明违例 | 51 | 2 | 4 |
发出警告信或劝喻信 | 10 | - | - |
充公货品而不提出检控 | - | - | - |
提出检控 | 1 | 2 | 7 |
接受书面承诺 | 3 | - | - |
(二)根据《条例》,商户应用虚假商品说明和遗漏重要资料,可能构成《条例》下虚假商品说明和误导性遗漏的罪行。
商品说明定义包括「价格、价格计算方式,或是否有任何价格优惠或折扣」,而有关服务的商品说明定义包括「提供或将会提供该服务的方法、程序、方式及地点」。
此外,消费者如可就产品行使撤销或取消的权利,此权利的存在亦是一项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要资料。
(三)我们注意到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是否立法向网上购物的顾客提供冷静期有不同的做法。根据消委会的报告,英国、内地和台湾当局透过立法强制要求商户向网上购物的顾客提供冷静期。另一方面,报告指出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电子商贸蓬勃的美国、澳洲和新加坡,均没有法例强制网上商户向消费者提供冷静期。报告亦指出,网上购物经常涉及横跨司法管辖区的情况,因此申索和执法实际上有一定难度。
就消费合约强制实施冷静期的建议所需考量的问题甚具争议性。我们会继续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会参考消委会正进行有关冷静期的研究。
(四)就网上零售商收集、保留及使用个人资料的做法,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在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十月期间处理了十一宗投诉,并进行了二十九次循规审查。此外,公署在二○一四年更新了《经互联网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给资料使用者的指引》,并持续透过讲座、研习班、专题网站等渠道加强对资料使用者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于互联网上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须遵从的规定。
完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