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新专利制度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及《2019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已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为新专利制度提供所需的法律及程序框架。新专利制度主要引入原授专利制度,而原授专利申请必须经专利注册处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有关发明是否符合资格注册为专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专利注册处就原授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收费为4,000元,该收费的水平是否符合「用者自付」原则;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新专利制度的落实可为香港带来多少直接及间接经济效益;
(三)鉴于据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专利制度实施初期,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技术支援及人才培训(包括就发明的技术、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的写法等提供技术意见,以及做检索工作),支援及培训的安排为期多久,以及收费为何;知识产权署以何准则甄选向其提供相关支援及培训的专利当局,以及考虑了哪些司法管辖区的专利当局;及
(四)有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利当局设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或订立双边协定,以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有否相应计划?
答覆:
主席:
香港在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推行新专利制度,主要引入原授专利制度,让专利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向香港的专利注册处提交标准专利申请,是原有「再注册」途径(即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提交相应申请)以外的另一选择。
就问题的各部份,现分别回覆如下:
(一)专利注册处就原授专利申请作实质审查的收费,是法定收费项目,遵循《专利条例》第149(6)条的要求,及政府既定有关「用者自付」及整体收回成本的原则订立。
(二)实施新专利制度有助提升本地专利制度至国际社会主流专利制度的标准。在原授专利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可直接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无需循「再注册」途径先向境外的指定专利当局申请,因而有助节省成本。此外,实施新专利制度亦有利科研人员保障其研发成果,对本港的创科和科研发展有正面作用,并且促进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长远发展。
(三)香港要发展原授专利制度,必须循序渐进,建立自身的实质审查能力,不能一蹴即至。在原授专利制度的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就香港建立自身实质审查能力的工作,免费向专利注册处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援、专业意见及人才培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亦会就每宗原授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向专利注册处提供技术意见(惟是否批准有关申请最终仍由专利注册处处长根据本港法律决定),并就有关服务向处方收取费用,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处方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内。
在原授专利制度实施初期,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所需的技术支援,是考虑到该局在专利审查方面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及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球五大专利局之一,自二○一一年起是全球受理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专利审查局。该局亦是《专利合作条约》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及初步审查单位之一,而香港近年在「再注册」途径下批予的标准专利,当中约六成是以该局批予的专利为基础。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具备所需的语文及审查能力,协助专利注册处审查以中文或英文提交的申请。
(四)目前我们的首要工作,是先积累本地实质审查的经验和知识,使香港的原授专利制度获公认可以提供符合国际标准及质量兼备的审查,以配备充足有利条件与其他专利当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惠合作的基础上商讨订立合作协定的可行性,以便利原授专利申请人在外地申请相应的专利保护,包括设立机制,容许申请人基于一地专利当局已允许的专利要求,请求另一地专利当局加快审查其相应的专利申请。
完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