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香港海关扣查的物品

24.01.2019  04:50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朱凯廸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进出口条例》(第60章)就战略物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管制。此外,香港按《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及相关规例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某些国家实施的制裁。据报,美国当局于二○一六年公布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时,公布中兴的内部机密文件,显示中兴违反美国出口禁令。其中一份文件提及中兴于二○○八年因违反香港根据美国法规制订的出口管制法规而四次被香港海关扣查和没收货物及罚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四次扣查货物事件的详情(按表一列出);

表一

  扣查日期货物详情涉嫌违反的
条例
判罚/
罚款额
货主名称描述及
型号
数量及
总值
所属管制货物类别原产地出口/转口
目的地
1                 
2                 
3                 
4                 

(二)过去五年,香港海关分别就多少宗涉嫌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个案(1)进行调查及(2)提出检控,以及该等个案的详情(按表二及表三列出);及

表二:调查个案的详情

扣查
日期
货物详情涉嫌违反的条例
描述及型号数量及
总值
所属管制货物类别原产地出口/转口
目的地
             

表三:检控个案的详情

扣查
日期
货物详情涉嫌/
被裁定违反的条例
判罚
详情(若已定罪)
货主
名称
描述

型号
数量

总值
所属管制
货物类别
原产地出口/转口
目的地
                 

(三)第(二)项所述的调查及检控个案当中,涉及因出口或转口电讯产品到伊朗而违反出口规定的个案宗数及详情(按表四列出)?

表四

扣查
日期
有关电讯产品
描述及型号
产品数量及总值原产地
       

答复:

主席:

  香港是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下称「《条例》」)对战略物品贸易实施管制。《条例》规定,战略物品的进口、出口和转运需受签证管制。属「较敏感」类别的过境物品亦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任何人如没有有效许可证而输入或输出战略物品,即属违法,最高可处无限额的罚款及监禁七年,而所有被搜获的违法战略物品都会被强制充公。

  香港的战略物品管制清单是根据相关的国际防止武器扩散组织和公约的管制清单而订定的,并详细载列于香港法例第60G章《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的附表内。一直以来,政府均按香港法例执行战略物品贸易管制,并获贸易伙伴尊重和认许。香港会继续依法维持自身严格的贸易管制制度,执法部门会继续以不偏不倚的态度,依法调查任何怀疑违反《条例》的个案。

  个别国家可能基于其自身考虑,就一些并非在香港的战略物品管制清单内的物品,单方面向某些国家施加管制。香港没有责任,亦没有法律基础,执行这些单方面实施的管制。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们的回复如下:

(一)政府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二)政府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过去五年,即二○一四至二○一八年,有关战略物品执法的统计数字表列如下:

  二○一四二○一五二○一六二○一七二○一八
核查进出口许可证数目2,7323,0902,8993,0463,527
调查案件 (宗)204179192231285
检控案件 (宗)2362453349
罚款 (万元)853581187594
充公货值 (万元)0981,093117145

(三)过去五年,即二○一四至二○一八年,在战略物品的检控案件当中,并没有发现涉及从香港出口或转口电讯产品往伊朗的违法个案。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