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并罚款260万元

18.12.2017  21:03



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渣打证券香港)因干犯与卖空指示有关的内部监控缺失及违反《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60万元(注1)。

证监会发现,渣打证券香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没有制订足够的系统及监控程序,以致出现至少61项违规行为,当中涉及由11名不同交易柜台的交易员所执行的卖空活动。

证监会亦发现,渣打证券香港误解及违反了《财政资源规则》,误将应从其交收代理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渣打银行香港)收取的款项列入其于2015年1月至9月财务申报表中的速动资产内。截至2015年8月31日,当渣打证券香港在其速动资产内剔除应从渣打银行香港收取的款项,渣打证券香港便会出现20亿元的规定速动资金短欠数额(注2)。

证监会认为,渣打证券香港违反了《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注3及4)。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制裁时,已考虑到这宗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渣打证券香港干犯的缺失所持续的时间及程度;
  • 渣打证券香港在与证监会解决纪律处分程序中表现合作;
  • 渣打证券香港已即时采取措施以纠正其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行为,以及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 渣打证券香港已改善卖空的内部监控制度;及
  • 渣打证券香港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渣打证券香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2015年1月15日,渣打证券香港委任渣打银行香港为第三方结算所参与者,以就渣打证券香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执行的交易履行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下的结算及交收职能。根据《财政资源规则》,应从渣打银行香港(作为全面结算参与者)收取的款项不可列作速动资产,以及应从全面结算参与者收取的款项与应向其支付的款项不可互相抵销。
    3.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刊发的《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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