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星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因在打击洗钱方面犯有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

12.04.2017  23:18



证星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现称日发期货有限公司(日发))因在处理第三者资金转帐时没有遵守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日发于2014年1月至7月期间在处理第三者存款及转帐时犯有下列缺失,显示其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减低洗钱风险:

  • 多次在执行第三者存款前没有向客户取得恰当的书面指示及核证第三者的身分(注2);
  • 没有就第三者存款作出充分查询及就相关发现备存妥善纪录(注3);
  • 没有确保第三方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行之有效;
  • 没有向其职员提供充分的打击洗钱培训;及
  • 没有设定适当而有效的合规职能。
  • 证监会认为,日发违反了其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以防止第三者资金转帐所牵涉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责任。有关责任包括进行适当查询以确保第三者资金转帐与客户的已知合法业务相符、备存该等查询的纪录、有效地实施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内部政策,以及向职员传达该等政策。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日发曾一度违反《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将一笔款项由一名客户的帐户转至其中一名负责人员的帐户(注4)。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日发:

  • 已在事后采取行动纠正其内部监控缺失;
  • 在与证监会解决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表现合作;
  • 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就其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及
  • 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日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证监会于2003年4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条发出题为“有关提高商号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的能力的建议监控措施及程序”的指引,当中第2段订明,持牌法团须要求其客户就他们与该法团之间的所有交易事宜,以书面方式发出指示(买卖指示除外)。该书面指示应附有客户的签署,而法团应核对该签署是否与法团保存的有关客户的开户文件所载的签署相同。凡任何指示涉及指定由第三者代表客户行事,持牌法团应核证该指明的第三者的身分。
    3.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团须查验及查询复杂、大额或异乎寻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况;该等查验及查询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藉以为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3)条订明,持牌法团不得将任何客户款项支付予其任何雇员,但如该雇员是有关客户,而该客户款项是代他持有的,则属例外。
    5.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 2017年1月26日 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