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就有关无牌活动的上诉作出裁决
07.06.2016 05:47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原讼法庭已驳回C.L.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C.L. Management)及其唯一股东兼董事欧雪明(女)早前就其未领有牌照而显示其就机构融资提供顾问服务的定罪所提出的上诉。
法庭亦驳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早前就东区裁判法院裁定C.L. Management及欧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的控罪不成立所依据的法律观点而提出的上诉(注1及2)。
于2014年4月29日,东区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裁定,C.L. Management及欧因未领有牌照而显示其就机构融资提供顾问服务的三项罪名成立,以及未领有牌照而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的一项控罪不成立。他们被判罚款共150万元。欧亦被判处监禁六个月,缓刑18个月。他们其后就定罪裁决提出上诉。证监会亦就东区裁判法院裁定他们的控罪不成立提出上诉。两宗案件均于2016年4月28日在原讼法庭潘敏琦法官(the Hon Madam Justice M. Poon)席前进行聆讯(注3)。
潘敏琦法官驳回两宗上诉。法庭驳回C.L. Management及欧提出的上诉时,裁定他们所提出的理由均缺乏充分理据。法庭尤其驳回他们指未领有牌照而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控罪需证明犯罪意图的论点。
至于证监会提出的上诉,法庭裁定裁判官并无犯任何法律观点上的错误,裁判官有权基于证据作出事实裁断,裁定C.L. Management及欧未领有牌照而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的控罪不成立。
完
备注: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是一项需领有证监会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的受规管活动。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1)(a)及114(8)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一项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 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5月19日 的新闻稿。
-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所载的判案书(HCMA 288/2015及HCMA 382/2014)。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07.06.2016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