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及各位委员在审议《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法案委员会举行了两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及深入的讨论。我在此感谢法案委员会的工作,亦感谢持份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竞争条例》,给予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一些具体的权力,以及就审裁处一些运作事宜订定条文,以确保审裁处在《竞争条例》全面生效时能妥善运作。
《竞争条例》于二○一二年六月制订,为打击各行各业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框架。自《竞争条例》制订以来,政府当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和司法机构一直紧密合作,为全面实施《竞争条例》作好准备。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筹备审裁处的全面运作。审裁处是根据《竞争条例》而设立的高级纪录法院。审裁处就聆讯和裁定涉及竞争事宜的案件,具有主要司法管辖权。司法机构目前正制订与审裁处运作和聆讯有关的规则,以及作出其他所需的行政安排。
在筹备审裁处全面运作的过程当中,政府与司法机构经仔细研究后,认为必须修订《竞争条例》的部分条文及对其他法例作出相应修订,这些修订的目的是要在若干范畴更清楚表明审裁处的具体权力,为审裁处的妥善运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法理依据。我们因此提出《条例草案》以引进相关修订。
经修订的《竞争条例》,将更清楚列明审裁处在行使它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包括在批给补救及济助时,所能行使的具体权力。这些权力涵盖强制执行审裁处命令的权力;就债项、损害赔偿及判定债项判给利息的权力;以及付还证人所招致的开支的权力等。这些权力等同原讼法庭在相关情况下所能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经修订的《竞争条例》,亦将清楚订明审裁处司法常务官和其他相关职位的司法人员,可根据《竞争条例》执行与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及相关司法人员相若的司法工作,并享有相同的特权及豁免权。此外,高等法院的暂委司法常务官亦可自动担任审裁处的相应职位,并享有与审裁处常任司法常务官相若的权力和职责等。这些安排主要旨在分担审裁处成员的工作,使审裁处日后在处理案件时更具弹性。
至于《条例草案》对其他法例的相应修订,包括《高等法院条例》、《法律执业者条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规则》、《证据条例》、《电子交易条例》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将使审裁处日后的运作更加畅顺,并确保它的运作安排与这些法例现时适用于原讼法庭,以及其他法庭或审裁处的安排取得一致。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对《条例草案》提出数项修正案。政府的修正案,主要是一些条文草拟上的文字修订,目的是令条文更清晰易明。有关的修正案均曾呈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主席,《条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订对审裁处日后的妥善运作非常重要。为确保审裁处在运作上准备就绪以行使它的职能,该些修订必须在全面实施《竞争条例》之前作出。政府、竞委会及司法机构目前正积极做好各方面所需的准备工作。当所有准备工作悉数完成后,我们将全面实施《竞争条例》。
我恳请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们稍后动议的各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