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今日继续审议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但现时我们仍在第一轮(辩论),我们有五个环节,今日仍在审议第一个环节的修订。今日已经点算人数十一次,浪费了很多时间。我们两日半的时间,其实是我们最后可以尽最大的努力通过这条条例(草案)。我们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这条条例(草案),但如果继续以「拉布」的形式,剥削了我们创意产业和香港经济发展的空间,这个责任一定要归咎於泛民议员的「拉布」行为。我们希望泛民的议员回头是岸,因为其实大家看到理据是非常充分,两个律师会亦发了声明,特别是看到(香港)大律师公会,其实声明中亦针对泛民这三个修订,认为没有逼切性,而政府这个草案要尽快通过,能够将《版权条例》跟国际接轨,就传播权希望我们能够快些有改革,所以希望泛民议员回头是岸。
记者:刚才几个泛民(议员)跟你倾过他们有新的修订,其实你们会不会立即接受,可能是游说版权大联盟接受,通过条例草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这个不是新的建议,几个月前,其实我已经提出了探讨双方会否能够就此有共识,我谘询双方。其实很清楚,版权拥有人认为这会将我们现时《版权条例》中的(修订条例)草案的平衡倾斜了。其实我多次说过,这个平衡、这个条例草案的共识是来之不易的。在最后阶段如果泛民要提出这三个修订,就算是现在这个所谓新的修订,其实都不是新的修订,推出来一定要在未有共识的情况之下绑架了整条条例的更新。我觉得大律师公会都说了,未有共识的情况之下绑架了整个条例的进行,这是极之不智的。所以,我认为大家真的利用余下的大概还有两日的时间,尽快通过这条条例(草案)。
记者:(有关新的修订建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如何能够未有共识的情况之下,单方面推出这个方案,硬要大家接受。其实我们有一个程序,所以其实我推一个方案出来都是想探讨双方,谘询市民,不是我认为现时这个方案一定要大家接受。作为一个政策局的局长,我认为我应该尽力探讨大家有没有共识,这很清楚没有共识。所以我已经放弃了在现阶段提这个方案,不等於这个方案以后也没有机会,因为其实现在我们的条例草案已经达到一个平衡。如果网民方面要加入一些条款,版权拥有人自己也有很多诉求,如果能够在下一轮谘询大家作出一个新的平衡,这是有机会的。但如果单方面说要加一项(条款)在版权拥有人享有的控制权中,就将这个平衡倾斜了。大律师公会内的意见亦一样。所以有逼切性的这些修订,我们先通过,这是最好的做法。
记者:泛民说……觉得你没有尽力游说版权拥有人,你觉得是否真的……?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我们要公平,因为版权拥有人都说,如果有新的修订,其实他们以往的要求,譬如堵截一些大规模侵权的网站,或者一些大规模侵权的超连结,又或者版权的(有效)期由五十年加到七十年,以追上其他国际标准,这些都是他们认为非常重要的课题。如果拿这些课题出来(讨论),我知道另外一面的网民一定有很大反应,其实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在现时已经有共识的,在这个条例(草案)内已经包括了。所以其实大家看整件事,政府这个草案理据是非常充足的,你在两个律师会的意见已经看得很清楚,而这的确对於我们创意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除了创意产业,如果版权的法例是健全的话,我们能够引进更多商业交易,特别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来到香港进行,这个会给予我们很多连带的业界,包括工业界、设计业、市场推广、法律界,甚至会计界,这些专业行业都会受惠。所以今次不只是说一个版权法这么简单,而是关於香港向一个高增值型的经济发展。所以我希望议员……今日我见到,正如《明报》今日的社评所言,其实这是跟足程序,为香港的私有权的法例,能够帮助我们的经济发展的法例,是应该尽早通过,泛民不应该被一些激进的议员绑架,走偏了一边,不理会程序公义,不理会立法会的规矩,盲目地「拉布」对大家都没有益处。条例(草案)不能通过,全部人都输;条例(草案)能通过,大家都赢。
记者:有多乐观会在这两日通过条例(草案)?有多大信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大家看到现在(已经有)十一次点算人数,稍后陈志全议员,照我刚才与他谈论,他今晚会运用《议事规则》容许他的40(4)条动议休会待续。其实如果他再滥用这些程序,会剥削、抹煞所有我们可以审议这条条例(草案)的时间。我想这是人为的、拖慢我们经济发展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我觉得是灾害。
记者:局长,有建制派议员公开或者私下都说,可能愿意支持郭荣铿议员提出的limited fair use(修订)。其实你有否评估过是否够票?即立法会内是否够票通过那个修订,可以令整条bill都通过?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如果你说在票数方面,我认为大多数的议员都认为要得到版权拥有人方面的同意,因为不能够单方面说,即是听了一个全新而未经过全面谘询、不跟程序的方案。大家再回看,在二○一二年时大家说「二次创作」须要有豁免,看看大家用了多少时间。很多时一个很简单的议题,讨论时就会连带有很多其他不同的议题走出来,(讨论)「二次创作」已经用了我们四年的时间(才)来到今日的阶段。如果你说再等其他议案出来,开始又再谘询,我想会(需要)很多年时间,我们都未能够再更新这条条例。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