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 Morgan辖下两机构因违反监管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60万港元
21.10.2016 01:34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 (JPMSAP)及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JPMCB)因违反监管规定,包括没有在研究报告作出所需披露及在未领有所需牌照的情况下发售离岸上市指数期权,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讉责及分别处以罚款300万元及26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在调查JPMSAP及JPMCB的行为后发现以下违规事件:
研究报告就财务权益及庄家活动作出的披露
未就第2类及/或第5类受规管活动进行注册而发售离岸指数期权
向证监会汇报违规一事上有所延误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完
备注:
- JPMSAP是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 JPMCB是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 《操守准则》第16.5(a)段规定,如商号拥有任何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财务权益,而某研究报告所评論的是涉及该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证券,且该等权益的合计总额相等于或高于发行人的市场资本值(或新上市申请人的已发行股本)的1%,商号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
- 《操守准则》第16.5(b)段规定,商号如为或将会为涉及有关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证券进行庄家活动,商号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操守准则》第16.10(a)段规定,该等披露应属清晰、准确及具体。
- JPMCB在有关期间内向其客户发售以股票指数为参考基准的离岸上市指数期权。证监会认为,有关产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
- 根据《操守准则》第12.5段,如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本身或其雇用或委任以替客户进行业务的人士严重地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证监会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或怀疑有任何该等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事宜发生,则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1.10.2016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