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 Morgan辖下两机构因违反监管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60万港元

21.10.2016  01:34



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 (JPMSAP)及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JPMCB)因违反监管规定,包括没有在研究报告作出所需披露及在未领有所需牌照的情况下发售离岸上市指数期权,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讉责及分别处以罚款300万元及26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在调查JPMSAP及JPMCB的行为后发现以下违规事件:

研究报告就财务权益及庄家活动作出的披露

  • JPMSAP没有披露JP Morgan拥有在其研究报告中提及的某些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权益。出现这情况是因为JP Morgan的全球证券持仓申报系统存在缺失,没有将股票借入及期权持仓纳入相关证券持仓的计算内。JP Morgan于2013年10月首次在美国发现有关缺失,并在2014年1月向JPMSAP提及此事。在2013年的抽样年度,JPMSAP须在33份研究报告中披露其对四家上市发行人拥有超过1%的财务权益,但它在其中30份报告中没有作出有关披露(注3)。
  • JPMSAP没有设立足够的系统及监控措施来确保《操守准则》下有关财务权益披露的规定获得遵守。
  • JPMSAP在JP Morgan作为庄家的情况下,没有于研究报告中作出清晰、准确及具体的披露。JPMSAP没有清晰指明JP Morgan是否为有关证券进行了庄家活动,而只是加入一项标准的披露条文指引投资者浏览香港交易所网站,以查明JP Morgan是否为研究报告所涉证券的流通量提供者或庄家(注4)。
  • 未就第2类及/或第5类受规管活动进行注册而发售离岸指数期权

  • JPMCB于2003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在未获注册以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或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情况下,向客户发售某些离岸上市指数期权(注5)。
  • 向证监会汇报违规一事上有所延误

  • JPMSAP及JPMCB没有按照《操守准则》的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汇报上述违规或涉嫌违规事件。JP Morgan两次都是在发现违规事件后大约五个月才自行向证监会作出汇报(注6)。
  •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 JPMSAP及JPMCB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关注的事项;
  • JP Morgan已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其证券持仓申报系统的缺失;及
  • JPMCB已停止向客户发售离岸上市指数期权。
  • 备注:

    1. JPMSAP是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2. JPMCB是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3. 操守准则》第16.5(a)段规定,如商号拥有任何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财务权益,而某研究报告所评論的是涉及该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证券,且该等权益的合计总额相等于或高于发行人的市场资本值(或新上市申请人的已发行股本)的1%,商号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
    4. 操守准则》第16.5(b)段规定,商号如为或将会为涉及有关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证券进行庄家活动,商号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操守准则》第16.10(a)段规定,该等披露应属清晰、准确及具体。
    5. JPMCB在有关期间内向其客户发售以股票指数为参考基准的离岸上市指数期权。证监会认为,有关产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
    6. 根据《操守准则》第12.5段,如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本身或其雇用或委任以替客户进行业务的人士严重地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证监会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或怀疑有任何该等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事宜发生,则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