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地新通报机制2月实施

15.12.2017  05:00
香港与内地就通报机制新安排达成共识,在通报时限、内容、范围、渠道四方面提升效率和透明度;新安排明年2月1日实施。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今日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见证。

 

李家超指,新安排首次加入通报时限,提升效率。一般案件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七个工作天内通报;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及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个案最迟在30个工作天内通报。

 

双方同意,如认爲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查询,对方应自接获查询翌日起30个工作天内回复。

 

通报内容会标准化,包括涉案人士的罪名及相关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地点、涉案经办人员等资料。

 

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香港向内地通报执法单位除既有的警务处、海关、入境事务处外,新增廉政公署。

 

通报渠道方面,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至于检察机关的通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

 

此外,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

 

特区与内地2001年起建立通报机制,订明两地政府相互通报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对方居民在本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去年6月,两地启动检讨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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