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保证金规定发表谘询总结

15.01.2020  14:1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对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施加的保证金规定,发表 谘询总结 (注1)。

证监会经作出一些修订和厘清后,将会采纳有关建议。持牌机构如以订约方身分与某认可机构、另一持牌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进行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双方之间的未完结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名义数额超过指明的门槛,该持牌机构便须与对手方交换保证金。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对这些交易施加保证金规定,将有助减低在本港市场内的系统性风险。证监会将继续与本地及国际机关紧密合作,以调整及更新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

为落实有关修改而对《操守准则》(注2)作出的修订将在适当时候刊宪。开仓保证金规定(注3)将由2020年9月1日起分阶段落实,而变动保证金规定(注4)亦将于同日生效。

备注:

  1. 在2018年6月19日,证监会就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制度——适用于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建议保证金规定展开 谘询 。该谘询已于2018年8月20日结束。证监会接获11份来自业界组织、市场参与者及其他持份者的书面意见。回应者普遍赞同建议的规定。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3. 开仓保证金就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潜在未来风险承担提供抵押。该潜在未来风险承担是在对手方违责的情况下,有关衍生工具按市值计算的价值因在终止及取代持仓所需的时间内出现变动而产生。
  4. 变动保证金就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承担提供抵押。该风险承担是在执行交易后因按市值计算的价值波动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