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09.12.2014  04:39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为配合知识型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一直定期检视版权制度,确保其健全有效,与时并进,紧贴科技和海外的发展。

草案的制订过程

  政府自二○○六年起,就如何在数码环境下,更新香港的版权制度,多次广泛谘询公众。二○一一年,我们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引入传播权利和安全港等条文,以应付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

  戏仿作品原非二○一一年条例草案要处理的事宜,但在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期间,社会人士对此表达了广泛的关注和意见。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经详细审议后,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包括适当的修订,并要求政府另外就如何在香港的版权制度下处理戏仿作品,征询公众意见。然而,由于立法会必须处理其他较迫切的事务,条例草案没有恢复二读辩论,并随上届立法会会期于二○一二年七月结束而失效。

  适当看待戏仿作品,有助我们更新香港的版权制度。去年七至十一月,我们特别就戏仿作品和相关议题谘询公众。我们分别在去年十二月和今年三月,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汇报谘询结果和交代建议处理戏仿作品的方向。许多议员都希望我们能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更新香港的版权制度,确保它能与时并进,并且跟得上科技和海外的发展。

  在仔细研究在谘询中收集到的意见、参考海外经验和照顾到香港的现实情况后,我们拟订了处理戏仿作品的方向,并将拟备好的立法建议,连同二○一一年条例草案的一系列立法建议,组成《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主要立法建议

  现在我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加以说明:

(一)传播权利

  现时《版权条例》赋予版权拥有人多项专有权利,包括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广播作品或把作品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内。随科技发展,新的电子传送模式如串流已出现,现时法例所提供的保障未必足够。我们建议赋予版权拥有人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让他们可以以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这项权利有助版权拥有人在数码环境中,在业务上利用其作品和开发数码内容。许多海外地方如澳洲、欧盟、英国、新加坡、新西兰和加拿大,自二○○一年起已先后引入法定的传播权利。

(二)澄清有关刑事制裁的刑事责任

  因应拟议的传播权利,我们建议就未获授权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的行为,订明相关的刑事制裁。我们建议采用的准则,与现时《版权条例》下有关分发侵权复制品的罪行的刑责完全相同。简单来说,未获授权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正如分发侵权复制品一样,如有关行为是「为包含牟利或报酬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其过程中作出」,又或有关行为「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将会招致刑事责任。

  为释除公众对建议会否影响网络资讯自由的担忧和提高法律的明确性,我们在二○一一年条例草案中建议澄清何谓「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法案委员会支持我们在法例中强调,法庭应考虑有关侵权行为是否对版权拥有人造成「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及在法例中订定非尽列式的相关因素,作为法庭裁定经济损害幅度时的指引。

  在去年完成的戏仿作品谘询中,持份者对此表达了不同的意见。考虑他们的意见后,我们在二○一四年条例草案中建议,更好地澄清何谓「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我们在法例中不会采用「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这词组,而会在法例中订明,法庭在研判某项行为的刑事责任时,会考虑个案的整体情况,特别在经济损害方面,顾及侵权物品有否取代原作品。

(三)版权豁免

  现时,《版权条例》列有共超过六十项条文,容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批评和评论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报道时事、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可在无须授权下,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而不会招致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引入传播权利后,为了维持平衡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保障使用者的表达自由,我们建议合理地扩阔现行法例下的版权豁免范围,为下列用途提供版权豁免:

(1)以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为目的;

(2)以评论时事为目的;和

(3)引用,即是指摘录版权作品,以提供资料及说明理据,方便对话沟通,例子包括截图。

  在上述的新豁免范围下,如属公平处理,将可获民事和刑事的豁免。

  除了为戏仿作品、评论时事和引用提供新的豁免外,我们也会就其他合理用途,扩大现有的版权豁免范围,涵盖为教学目的的用途(特别是遥距学习),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的日常运作,联线服务提供者快取处理数据,以及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等方面。

  我们相信,各项新增的版权豁免,在适当情况下已涵盖许多现时常见的互联网活动,足以保障使用者的表达和创作自由。

(四)安全港

  我们建议订立法定「安全港」制度,订明联线服务提供者如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在得悉其服务平台上出现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关活动,便只须对其服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此举旨在协助联线服务提供者在法庭诉讼以外,迅速和有效地处理侵权指控,平衡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的权益。

  条例草案建议的安全港条文,会包括不同的保障,回应持份者的意见,避免制度被滥用和保护用户个人资料。

(五)额外损害赔偿

  最后,我们建议在法例中,就确立侵权的民事个案,加订法庭审裁损害赔偿额时要考虑的法定因素,以达至公正,回应数码环境中网上盗版的挑战。

  自上世纪末以来,不少海外国家如美国、澳洲、英国、加拿大和新加坡,已先后修订其版权法律,以回应科技的迅速发展。香港的版权制度需要尽快更新,以紧贴科技和海外趋势。

  在草拟立法建议时,我们一直与各方持份者包括版权拥有人、使用者和联线服务提供者保持紧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确保条例草案在各方不同权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也符合我们在各项国际版权条约下要履行的责任。

  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一方面可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打击大规模的盗版活动。另一方面,新增的多项版权豁免,会照顾到现时许多在互联网上常见的活动如戏仿作品,保障使用者的表达自由。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政府会继续与立法会和各方持份者紧密沟通。

  主席,我谨此陈辞,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