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启德邮轮码头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08.07.2015  20:35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启德邮轮码头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启德邮轮码头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启德邮轮码头已在二○一三年六月启用。现时,码头的保安安排受《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简称《保安计划》)规管。《保安计划》经海事处根据《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即香港法例第582A章)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审批。《保安计划》落实以来,邮轮码头的运作一直畅顺有序。

  然而,启德邮轮码头设有固定的海关丶出入境丶衞生检疫及警方设施,当中包括储存机密资料的电脑及通讯系统,以及为执法而设的羁留设施。我们与保安局及有关的执法机关商讨後,并参考了过去两年在运作上的实际经验,认为可以加强现时规管邮轮码头的使用丶运作丶管理及管制的法律框架,针对在邮轮码头内作出的若干行为执行规限和禁令,并订明相应罚则,以确保邮轮码头未来运作继续畅顺,配合本港邮轮旅游业的发展。

  我们的目标是透过本《条例草案》,使规管启德邮轮码头的法律框架与现时规管香港其他跨境渡轮码头(如中港码头及港澳码头)的法律框架大致相若。

  《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

  第一,在《条例草案》下划定「邮轮码头区」,并赋权予旅游事务专员可将其中部分地方指定为限制区,以就进入及逗留在「邮轮码头区」及限制区加以规管。

  第二,明确赋予政府及码头营运者徵费权力,容许他们可按商业模式营运及管理「邮轮码头区」,并订明所收取的款额可超出收回成本水平。

  第三,列明一些适用於「邮轮码头区」范围的一般禁止,包括对他人构成危险或妨扰等的行为,以及其他包括吸烟等违禁行为。

  第四,赋予旅游事务专员和获授权人员执法权力,以针对刚才所述的禁止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并订明违反特定条文的相应罚则。

  为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条例草案》亦会订定对现行法例所需要作出的相关修订,包括在相关法例下指明入境碇泊处及着陆地点,和羁留地点。

  主席,《条例草案》能有效确保启德邮轮码头的保安得到妥善的安排,亦能确保邮轮码头运作畅顺,以配合本港邮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条例草案》能尽早获立法会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