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得针对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27.04.2020  18:3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百龄)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吴兆鸿(男)、前非执行董事张翅(男),以及三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国柱(男)、吴秋桐(男)和谢正梁(男)的取消资格令(注1至4)。

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他们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二至五年,由2020年4月22日起生效(注5及6)。

上述命令由高浩文法官(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Coleman)颁布,他们各人承认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没有以符合百龄的利益的方式行事,及/或没有以适当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因而违反了受信责任和普通法责任。

特别是,他们承认疏忽或忽略履行作为百龄的董事的责任,及容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锦亮(男)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别有用心的目的主导和控制该公司的事务及董事会。

他们亦承认没有设立或欠缺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防止上述情况发生。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黄于2009年代表百龄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以1.9亿港元收购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济宁港宁)的51%股权(该收购)(注7)。

根据该收购的条款,卖方祝康树(男)提供溢利担保,即假如济宁港宁于截至2010年及2011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每年的除税后溢利均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或录得亏损,他便会向百龄作出赔偿。济宁港宁于两个年度都没有达到所协定的溢利。

在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黄代表百龄与祝签订三份确认函,藉此协定(除其他事项外)延迟支付祝所结欠的溢利担保款项。

黄在2012年6月代表百龄签订另一份确认函,藉此协定百龄会放弃祝所结欠的3,010万港元溢利担保金额,但有关放弃溢利担保的决定在关键时间并未获得百龄董事会批准。

证监会认为,百龄并无客观、合理或商业理由同意确认函的条款,因为该等条款显然对该公司的财务不利。百龄所受到的损害亦因该公司在关键时间的不利财务状况而加深。

证监会针对百龄其他前董事的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备注:

  1. 百龄自2000年8月17日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直至其上市地位于2016年10月19日被联交所取消为止。该公司在关键时间主要从事造纸、生物可降解材料制造、游戏及放债业务。吴兆鸿(原名:吴少洪)于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担任百龄的执行董事兼副主席。张于2010年1月18日至2011年4月29日担任非执行董事。吴国柱及吴秋桐在2006年1月3日至2012年10月6日期间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谢在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 证监会于2018年5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百龄的13名前董事展开法律程序。证监会寻求法庭作出命令,饬令该等前董事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务曾以(其中包括)下述方式经营或处理: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导致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关于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所有资料;或对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造成不公平损害,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
  4. 法庭是在批准有关法律程序可透过Carecraft程序处理后作出该等命令。Carecraft程序要求提交一份议定事实陈述书,法庭会在接获该陈述书后厘定所应作出的命令。
  5. 吴兆鸿被取消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的资格,为期五年;吴国柱和吴秋桐各自被取消董事资格30个月;而谢和张则各被取消董事资格两年。针对吴国柱和谢的取消资格令不牵涉某些非上市的私人公司。
  6. 判案书载于 司法机构网站 (法院参考编号:HCMP667/2018)。
  7. 荣乐企业有限公司是百龄在该收购中的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