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就瑞士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签署协议

02.12.2016  18:0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已签署《关于瑞士与香港基金及资产管理人互认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允许合资格的瑞士及香港公募基金透过简化的审核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

备忘录》亦就跨境销售公募基金建立信息互换、定期沟通及监管合作的框架。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这项举措开创先河,让香港本地基金首次能够直接销售予欧洲单一市场的公众投资者,彰显著香港锐意发展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决心。”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这项基金互认安排不但为瑞士和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创造新机遇,亦为两地市场的投资者带来更广泛的基金产品选择。”

有关基金互认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已载于证监会今天发出的 通函 (注1)。

备注:

1.  申请证监会认可的瑞士基金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规定:

  • 基金乃根据瑞士的法律、法规及基金的组成文件而成立、注册及管理;
  • 基金乃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第53-57条获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界定及核准为可在瑞士进行公开发售的证券基金;及
  • 基金属于下列一种或多于一种合资格基金类别。有关合资格基金类别的进一步详情,载于证监会的通函。
          1. 一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及混合基金
          2. 联接基金
          3. 基金中的基金或单位投资组合管理基金
          4. 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
          5. 指数基金
          6. 结构性基金
          7.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
          8. 跟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

    2.  申请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许可的香港基金必须为香港注册成立及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并且必须符合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有关香港基金的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