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得针对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30.03.2015  21:0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德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德发或该公司,现称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林益胜(男)的取消资格令(注1、2及3)。

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林不得担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董事或参与管理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资格,为期六年,由2015年3月27日起生效。

颁布上述命令是因为林承认其:

  • 未有确保德发向其股东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所有资料及遵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的披露规定;
  • 废弃其身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
  • 违反其董事职责,没有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管理德发、真诚地并以符合德发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而行事及执行稳健审慎的财务监控制度,从而将公司资产遭挪用的风险减至最低;及
  • 对德发的业务或事务曾以上述方式经营或处理负有部分责任。
  • 林亦承认,他曾签署了文件,将该公司及其一家附属公司的资产抵押,以取得提供予关连方的贷款,并且不当地向股东隐瞒此事。他更签署了两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表,而在该两次会议上,德发批准了一宗实属骗局的交易,当中涉及一名没被披露的关连人士及收购柬埔寨一家木材公司的四成权益。

    林承认他不知道卖方的任何资料或该宗交易的其他详情,自己只是按照指示办事,并没有适当地行使独立的商业判断,亦不清楚一家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

    林云浩法官在颁令时表示,为期六年的取消资格期是适当的,因为林明确地缺乏作为董事的勤勉尽责、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无视他对该公司及持有该公司权益的人士或机构所负的责任。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林的失当行为不能接受。他的职责是保障该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但却背叛了他们,令他们皆蒙受财务损失。证监会将继续采取行动,秉持上市公司董事应有的适当操守标准 ”。

    证监会早前已取得针对德发另一名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并正寻求法庭向另外两名前执行董事包括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郭荣(男)颁发类似命令(注4及5)。

    郭在上星期向法庭寻求将此等法律程序搁置,直至同样因德发事务而引致的刑事法律程序审结为止,但遭原讼法庭拒绝。

    备注:

    1. 德发于2002年4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于2011年11月23日,更改名称为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林自2008年6月24日起担任德发的执行董事,直至其于2008年9月9日辞任为止。
    2. 证监会在2014年3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针对德发前主席兼执行董事的法律程序。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3月14日 的新闻稿。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认为某公司的事务曾以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其中包括)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除作出其他命令外)颁令取消该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在不超过15年的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
    4. 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10月9日 的新闻稿。
    5. 证监会除寻求法庭向德发另外两名前董事发出类似命令外,亦正寻求法庭颁令该公司前主席向该公司或法庭认为适合的其他实体偿还2,600万元,有关款项相等于配发4,000万股德发股份给其代名人的认购价,以及/或交出他藉着那些股份的交易而赚取的任何利润;及进一步/或作为替代,颁令他向那些股份交易的对手方或任何其他人偿还藉着那些股份的交易而避免的损失或法庭认为适合的金额,连同颁布任何附属命令或指示,以作出有关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