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批评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李婉仪违反《收购守则》

06.03.2018  02:01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注1)及李婉仪(女)(注2)就对中国西部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份提出的可能强制要约担任中国西部的财务顾问时(注3),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评。

香港野村没有在于有关期间内发表关乎中国西部的五份信贷评论及三份每周摘要时,遵守发出及派发研究报告的限制(注4)。这些报告亦载有并未按照规定具报的盈利预测(注5),而李是须对该等报告负责的人。

证监会在决定适当的处分时,已考虑到香港野村及李在此事上全面合作,自行汇报违规事宜(注6),及香港野村已实施补救措施以处理有关缺失及加强遵守《收购守则》。

执行人员的声明 可在证监会网站取览。

备注:

  1.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机构。
  2. 李是香港野村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
  3. 随着香港野村在2015年11月5日获委聘为中国西部的财务顾问,就《收购守则》而言,其已成为受要约公司的“联系人”。要约期于2015年11月27日,在中国西部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布安徽海螺就中国西部的股份提出可能强制要约当日开始,并于2016年6月30日,在双方公布交易已失去时效当日结束。
  4. 规则8.1的注释4规定,除非事先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受要约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停止发出有关受要约公司的研究报告。
  5. 如有关研究报告载有盈利预测及其他财务资料,便须就有关牵涉在要约的公司的资料全面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下的具报规定。
  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2.5段规定须自行汇报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