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社会发展 修订庙宇条例

24.03.2015  20:45
主席:

 

华人庙宇条例》早于1928年订立,部分条文在现今社会看来已不合时宜,有必要重新审视,主要目的是在尊重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剔除过时的条文,同时着眼维护公众利益,以及促进传统文化的承传和推广。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并不认为要针对某些宗教去采取特别严苛的监控手段。

 

在建议剔除《条例》中部分条文的同时,我们考虑到公众的期望,亦建议引入两项新措施,包括:

 

(一) 以自愿注册计划取代强制注册规定。自愿注册将鼓励庙宇自愿提供有关资料,例如收取捐款的主要用途,让公众查阅。有关资料可有助提高透明度及公众信心;

 

(二) 建议赋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权力,在有需要时,可在相关诉讼中成为与讼一方,以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现时已有多项法例,就涉及诈骗、滥用款项等不当行为,以及可能引致的环境及安全问题,提供保障和补救措施。这些条文对各华人庙宇以至其他宗教团体的运作都同样适用。

 

华人庙宇委员会会与相关的宗教联会联系并讲解自愿注册制度的优点及安排,鼓励其会员庙宇参与计划,透过计划提升庙宇的管理。

 

除以上的主要建议修订外,我们亦建议使委员会成为法人团体,订明权力及职能,优化运作程序,以及将委员会管理的华人庙宇基金和华人慈善基金合并为华人庙宇慈善基金,并扩大资助范围至「任何香港的慈善活动」(即不论是服务华人或非华人的慈善活动),以满足社会需要。

 

我们相信就委员会运作方面的修订能更有效配合其角色及工作,维护公众利益,并加强保育及传承传统文化。

 

请委员就建议修订提出意见。多谢主席。

 

(以上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3月24日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关检讨《华人庙宇条例》的开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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