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指引阐明法例规定

16.07.2016  16:07
亲爱的四叔:

 

您在英国做过脊骨手术后复原得很好,我心里十分安慰!虽然我不能经常到英国探您,但电邮非常方便,能够和您保持密切联络。

 

立法会换届选举将会在9月4日举行,今日是提名期开始,我担任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工作会越来越忙。现在使用电脑或者智能手机上网非常普遍,相信很多候选人会利用互联网宣传政纲,及争取支持。《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订明,选举广告是指为促使或阻碍候选人当选的任何形式发布。透过网上拉票抑或使用传统宣传媒介,同样受法律监管,候选人必须申报发布选举广告所招致的开支,让公众查阅,否则违法。

 

早前在几个选举活动指引的公众谘询中,我听到不少意见,关注选举广告定义太阔,有网民担心在社交媒体评论候选人,换面书头像或建议投票给某个候选人,有可能会被视为选举广告,限制言论自由。选管会非常理解有关忧虑,所以在选举活动指引更清晰地阐述现行法例的规定及原则,以防市民误堕法网。是否符合选举广告的定义必须看意图,如果市民纯粹爲发表个人意见而在互联网分享或转载候选人的选举宣传,但并无促使或阻碍任何候选人当选的意图,有关分享或转载通常不会被理解为发布选举广告。市民应该明白到发表意见和选举宣传是有分别的。

 

亦有评论认为应该放宽在互联网发布选举信息的规管,选管会抱开放态度,但修改法例要由政府考虑,向立法会提出。在这个过程中,我相信社会要有广泛讨论,达成一定共识后,政府就可以考虑跟进。其实政府当局已经表明会就有关课题着手研究。在法例有所修改前,选管会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法例来监督选举,亦有责任提醒市民现行法例的要求,和违法的后果。

 

另一个受到社会关注的选举议题,就是在投票日所进行的票站调查。现时除了在禁止拉票区进行的票站调查之外,并无法例规管其他各样与选举有关的民意调查。现时相关规管的目的,除了维持禁止拉票区的秩序外,亦因应公众的关注,清楚订明不容许在投票结束前公布或披露票站调查的结果,亦不能够用来拉票或者配票。选举事务处审批申请十分严格,去年开始更加要求申请机构作出法定声明,承诺遵守相关条款和指引,否则可能要负上刑责。至于有意见认为在投票日前或投票日的其他民调都应该受规管,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政策和立法层面处理。但无论如何,若候选人使用票站调查以外的民调来拉票或配票,有关费用就属于选举开支,需要按法例申报。另外,未经候选人授权是不可以做涉及选举开支的事情,否则属违法。这点对维持选举开支上限是有必要的。若有违规,选管会定会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在选举之中,候选人备受注目,但真正有权决定选举结果的是选民。2016年正式选民登记册刚在今日发表,登记选民接近378万。现行的选民登记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鼓励和方便市民登记。经过近年多番解释后,市民对在本制度下,选民对搬屋而无更新住址是不会自动丧失登记资格的规定有更深的理解。

 

早前坊间就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有疑问,例如有些团体选民同属一个集团,或以同一业务地址登记,亦有质疑一些团体选民的业务性质或状况。《立法会条例》清楚订明哪些人士或团体有资格登记成为功能界别选民,现行法例并无就团体选民的地址或持续业务状况作出特别规定。

 

选举事务处必须根据现行的法例处理选民登记,选管会或选举事务处无权在法例以外施加任何限制。这是关乎制度设计的问题。当然,制度或法例永远有改善空间,市民有意见可以提出讨论,若果选管会收到意见,一定会转交政府考虑。

 

选管会的角色是安排和监督选举,必须依照现行法例办事。若果问题涉及制度的设计或法例的修定,就必须由当局通过政策同立法解决。无论如何,选管会会继续向市民解释现行法例的规定。

 

今日是提名期的第一日,选举主任会一如既往,根据法例赋予他们的权力依法处理所有提名。我有信心选举可以在公平、公开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说到这里,我想是时间跟您说再见,祝您早日康复、身体健康!

 

冯骅 上

 

(以上是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7月16日在香港电台发表《香港家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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