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虚报个人进修开支判刑覆核后被改判入狱

04.12.2015  19:30
 

  就早前一对夫妇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的案件,观塘裁判法院今日(十二月四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讯。裁判官判处首名被告即时入狱,刑期两个月及罚款9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另加一笔78,407元的罚款(相等於逃缴税款的100%)。次名被告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7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另加一笔49,256元的罚款(约相等於逃缴税款的116%)。首名被告表示会就判刑提出上诉,获法官准以保释。

  法庭於今年七月七日裁定现年四十九岁的首名被告九项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9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四十四岁的次名被告则被裁定七项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7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律政司其后就两人的判刑申请覆核。

  税务局欢迎法庭的裁决,并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金额每年为40,000元,而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每年为60,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首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他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他声称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是用作支付有关工作增值的私人补习费,亦不知道该等费用不能扣税。首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共九个课税年度虚报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总额达440,000元,逃缴税款合共78,407元。

  次名被告在她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各年申索金额达40,000元,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申索金额分别为29,600元及22,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次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她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她声称所申索的部分进修开支是私人补习费用,亦不知道该等费用不能扣税。次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共七个课税年度虚报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总额达251,600元,逃缴税款合共42,456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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