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点指出在产品销售手法方面的合规缺失

26.01.2018  02: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向持牌法团发出 通函 ,阐明它们在销售定息及结构性产品时应达到的标准。

该通函提醒持牌法团须遵守合适性规定的责任(注1),并特别敦促它们注意在产品尽职审查,就识别有否触发任何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而制订的措施,评估合适性架构和保存合规纪录方面,证监会所要求的标准。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是投资者保障的基石。证监会将继续监察业界的销售手法,并会对违规公司采取行动。”

持牌法团应就该通函所讨论的范畴进行检讨,一旦发现任何缺失,便应即时采取纠正行动。此外,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相关核心职能主管(注2))务必对公司的商业活动维持充分监督,并制订适当的系统及监控程序,以确保全面遵守有关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的监管规定。

备注: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2段订明,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他们透过适当查证后理应察觉的关于客户的资料后,应确保他们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是合理的。
  2. 证监会在2016年12月16日向持牌法团发出通函,引入核心职能主管制度。请参阅 相关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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