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雷志恒及处以罚款30万元

06.01.2016  16:40



雷志恒(男)因开户缺失及借款予一名客户,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处分行动。调查发现,雷在ABN Amro Bank N.V.(该银行)任职客户经理期间,未有遵从《操守准则》所规定的开户程序核实其居于台湾的客户的身分(注3)。 

证监会亦发现,雷先后三次以个人身分借款予一名客户,产生潜在利益冲突(注4)。

证监会认为雷的行为未能符合《操守准则》要求他应达到的标准,并且违反了该银行的内部政策(注5)。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考虑到雷在与证监会解决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表现合作,及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转介证监会跟进。

备注:

  1. 雷在关键时间是受聘于ABN Amro Bank N.V.(现称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有关人士。他在金管局的注册已于2008年9月22日终止。
  2. 雷现时隶属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并分别由2008年12月2日及2010年12月15日起以代表身分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
  3.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5.1段订明,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的身分。尤其是,若开户文件并非在持牌人或注册人面前签立,新客户的身分必须根据《操守准则》第5.1段中所列明的程序加以核实。
  4. 操守准则》第6项一般原则订明,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而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其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5.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订明,持牌人或注册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有关上述事宜的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