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立生证券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700,000元

26.01.2017  19:3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立生证券有限公司(立生)并处以罚款700,000元,原因是立生没有就监察和监督雇员交易制订妥善的监控措施,违反了《操守准则》(注1及2)。

证监会发现在2013年12月4日至27日期间,两名立生雇员在属于他们或受他们控制的四个帐户之间进行了25对交叉盘买卖,目的是要延迟交收他们的个人买卖(注3及4)。

在关键时间,立生并无关于雇员交易的书面政策,以列明(其中包括)雇员本身进行交易时须遵守的条件,以及要求雇员向高级管理层明确指出一切有关的帐户,并就此作出汇报。立生亦未有充分地监督及/或审查雇员交易和交叉盘买卖。因此,立生未能识别出其雇员持有实益权益的帐户和监察该等帐户内的交易(注5)。 

监察雇员交易对侦察和预防潜在违规行为及/或市场失当行为至关重要。立生没有就雇员交易制订任何监控措施,不但助长了其雇员在客户帐户内进行个人买卖,并阻碍了立生确保市场廉洁稳健的能力。

证监会在决定罚则时,已考虑到:

  • 立生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关注的事项;
  • 没有证据显示立生有任何客户蒙受损失;
  • 立生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就立生为雇员交易和监察职员交易活动而采取的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及
  • 立生以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立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3. 立生准许其职员及客户利用现金帐户买卖股票,即他们可选择在交易后第二个营业日(即T+2日)清缴整笔购买款项,或将股票出售并填补亏损(如有)。然而,立生的雇员透过执行上述交叉盘买卖,只需于每个T+2日承担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及任何亏损,便可在无须清缴整笔购买款项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持仓多保留一段时间。
    4. 该等交叉盘买卖并无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市场失当行为。
    5. 操守准则》第12.2段规定,持牌法团须执行有关雇员交易的程序及政策,并须积极监察雇员帐户及其相关帐户的交易活动。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