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张奇并处以罚款
07.01.2017 01:31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雇员张奇(男)因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操守准则》,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00元(注1及2)。
证监会在调查有关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产品)股份的涉嫌无担保卖空活动后发现,张曾向一名客户作出错误陈述,指透过供股而获中国农产品配发的股份可于2014年3月21日下午4时前出售而不会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所订的卖空限制,但事实并非如此(注3及4)。
基于张的错误陈述,该客户在2014年3月21日下午4时前发出指令出售320,000股供股股份及红股,惟相关股份在截至当日下午4时为止仍受条件约束,以致无法在当时沽出。
证监会认为,所有持牌代表都必须了解卖空限制,因为卖空可能会为无担保卖空者带来严重后果。
张对卖空限制了解不足,而且没有采取合理步骤去核实相关供股会在何时不再附有条件。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认为张犯有失当行为,不但令客户蒙受法律及监管风险,亦不符合《操守准则》要求持牌代表所需达到的标准(注5、6及7)。
完
备注: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 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他现时隶属于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及京华山一期货(香港)有限公司以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规定,除非任何人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时具有或他的当事人具有,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他的当事人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否则不得如此售卖该等证券。非法卖空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 2003年发表的《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第7段载有(除其他事项外)代理人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下的责任。以卖方代理人身分行事的人,即从当事人收到出售指示以执行该指示或将该指示再传送予他人执行的代理人,应知道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当事人具有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的名下。作为代理人的卖方应知道其当事人已具有有关证券,否则便应要求其当事人确认是否已拥有所出售的证券。若有关当事人确认其已拥有有关证券,则该代理人可算已经履行其在第170条下的责任。
-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在经营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 《操守准则》第2.1段规定,凡持牌人或注册人向其客户提供建议或代表客户行事,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向其客户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
- 《操守准则》第3.4段进一步规定,当持牌人向客户提供建议时,应勤勉尽责及谨慎行事,并确保其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或推荐,都是经过透彻分析和考虑过其他可行途径,然后才作出的。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07.01.2017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