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岳思颖并处以罚款

09.12.2014  05: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岳思颖(女)在处理一名客户的买卖盘时疏忽职守,向其作出谴责及罚款400,000元(注1)。

在2009年12月,UBS AG的一名客户欲透过人手交叉盘,按协定的数量及价格向一名指定买方出售某公司的股份。岳是UBS AG的客户顾问,她并不懂如何进行交叉盘交易。岳及她的助理没有按客户原本的指示发出交叉盘,反而在2009年12月2至8日期间,与该买方配合以进行一连串场内对盘交易(注2及3)。

证监会裁断,岳在处理客户在2009年12月2日及3日发出的指示时没有:

  • 在她不肯定客户的交易指示时,尽合理努力厘清有关指示及确定执行有关指示的合适方法;
  • 勤勉尽责地就相关交易作出查询,以确定客户的意愿;
  • 向UBS AG的合规部汇报有关事宜;及
  • 在未信纳该客户的指示及其执行不会影响市场廉洁稳健的最佳利益前,拒绝或致使她的助理拒绝按客户指示行事。
  • 证监会认为,岳的缺失令她作为注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

  • 岳在上述交易中没有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 没有足够而达致举证准则的证据,可证明该等对盘交易是基于操控动机而进行;
  • 该等对盘交易对该公司股份的按盘价影响轻微;及
  • 岳以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岳自2006年4月3日起,是获香港金融管理局注册的有关人士,并受聘于UBS AG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4(5)(b)及第295(5)(b)条,任何人要约以某个价格售卖证券,而该价格与该人已要约或拟要约购买数目大致相同的证券的买入价大致相同,或与就该人所知一名该人的有联系者已要约或拟要约购买数目大致相同的证券的买入价大致相同,则除非有关交易属场外交易,否则该人可能已干犯虚假交易罪或被视为曾从事涉及虚假交易的市场失当行为。这类交易通常称为对盘交易。
    3. 证监会亦已对岳在UBS AG的助理采取纪律处分行动。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8月14日 的新闻稿。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