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冈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02.11.2015  18:3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冈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冈三)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400万元,原因是冈三在销售非上市投资产品及对销售利润作妥善披露方面犯有多项缺失(注1)。

证监会对冈三在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向其客户分销非上市投资产品时所采用的手法及程序进行了调查,当中发现冈三:

  • 没有确保在向客户作出建议前,对该等产品进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
  • 没有确保向其客户作出有关该等产品的建议及/或招揽,对有关客户的所有情况而言都是合适和合理的;
  • 没有就给予客户的投资意见或建议备存足够的文件纪录,亦没有向客户提供书面意见的副本;及
  • 没有向客户充分披露其从背对背交易所赚取的销售利润(注2及3)。
  •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冈三:

  • 在解决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表现合作;
  • 已同意对其分销非上市投资产品的相关系统及监控措施进行独立检讨,以及改善其投诉处理程序;及
  • 以往并无就其受规管活动而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冈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当接获客户买入/卖出非上市投资产品的指令后,冈三便会透过其交易对手买入/卖出有关产品,并藉由调高(就买入指令而言)或调低(就卖出指令而言)向客户收取/支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价格而获取利润。
    3. 操守准则》第8.3段规定,凡持牌人订立关于投资产品的背对背交易,该持牌人应向客户披露将会赚取的销售利润。该销售利润应以占投资额的百分率上限或等值金额的形式披露。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