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万星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01.03.2016  18:26



万星(女)因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操守准则》,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000元(注1及2)。

证监会调查发现,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公布将配售股份并安排该等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后不久,万向部分承配人作出错误陈述,表示他们透过配售获配发的股份可于2014年5月28日出售而不会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的卖空限制(注3及4)。 

三名承配人遂在该次配售完成前将合共2,300,000股配售股份出售,而当时该等股份仍受若干条件限制,并不可于2014年5月30日前出售。

证监会认为,持牌代表了解卖空限制尤关重要,因为卖空可能会为无担保卖空者带来严重后果。 

万对卖空限制的了解不足,亦没有查明该次配售在何时成为无条件,以便有关承配人可合法地出售该等配售股份。 

在决定制裁时,证监会考虑到万的失当行为令有关承配人蒙受法律及监管风险,以及不符合《操守准则》要求持牌代表所需达到的标准。证监会亦考虑到万已对其失当行为表示悔意(注5)。

备注:

  1.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 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她现时以第1及第2类受规管活动的代表身分隶属于UBS Securities Asia Limited,及以第1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代表身分隶属于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除非任何人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时具有或他的当事人具有,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他的当事人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否则不得如此售卖该等证券。非法卖空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4. 证监会曾于2013年8月1日发布题为“ 过早出售配售股份或构成非法卖空 ”的新闻稿,提醒公众如任何人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可能会因干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非法卖空而遭刑事检控。 
  5.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规定,持牌人在经营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