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谢嘉熙重投业界12个月

06.02.2020  22:5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兴业金融)前研究分析员谢嘉熙(男)重投业界,为期12个月,由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谢在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透过其父亲在另一家经纪行的证券交易帐户进行交易,而没有通知其当时的雇主兴业金融,并且两次买卖兴业金融受限制名单上的股票。

证据显示,谢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透过其父亲的帐户进行的部分交易:(a)以与谢的建议相反的方式进行;及(b)涉及在其部分研究报告发出前30日内或发出后三日内,买卖该等报告所涵盖的公司的股份。此外,谢于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多份研究报告中没有披露自己在其父亲帐户内持有的与四家公司有关的财务权益。

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兴业金融的内部政策和《操守准则》,而且与他作为研究分析员的角色产生严重冲突,并且令人质疑他拟备的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因此,证监会认为他不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注2至5)。

证监会在决定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谢在他父亲的帐户中进行交易活动持续两年以上;
  • 有必要向业界传递具阻吓力的讯息,即证监会不会容忍研究分析员不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及
  • 谢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谢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在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隶属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他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3. 操守准则》第16.4(b)段规定,分析员或其有联系者不应:(i)以有违其已发表的建议的方式;或(ii)在就发行人的投资研究发出前30日内及就发行人的投资研究发出后的三个营业日内,交易或买卖涉及其评论的发行人的任何证券,但概述于有关商号的政策内的特殊情况以及已获得有关的法律或监察部门预先核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或买卖除外。根据《操守准则》第16.2(b)段,“有联系者”包括惯于或有义务按照分析员的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而“财务权益”指任何通常为人所知的财务权益,例如就某发行人的证券进行的投资。
    4. 操守准则》第16.4(d)段规定,如分析员或其有联系者拥有与该分析员所评论的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有关的任何财务权益,该分析员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
    5. 兴业金融因未能遵守有关利益冲突及监督客户主任的监管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请参阅证监会 2020年1月2日 的新闻稿。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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