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王立贤重投业界三年

01.08.2016  20:0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王立贤(男)重投业界三年,由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王于2012年5月30日透过一名客户(客户甲)的帐户发出一连串未获授权的中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股份买盘。该等买盘每个均以高于中国有色金属按盘价的价格发出,并与当时的最佳卖盘价及数量完全配对,从而令该等买盘能够在进入市场后随即获得执行。

结果,中国有色金属股份的股价由0.075元被人为地推高37.3%至0.103元。

王于相约时间进行一项交叉盘买卖,将约500万股中国有色金属股份按0.105元的价格由另一名客户(客户乙)的个人帐户转往一个由客户乙及其妻子持有的联名帐户(联名帐户)。

证监会发现,王透过客户甲的帐户内所进行的交易推高中国有色金属股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客户乙的个人帐户与联名帐户于其后以较高价格进行交叉盘买卖,藉此消除客户乙的个人帐户内的现金借方结余(注2)。

证监会认为王的行为不仅对客户甲有欠公平,对其他投资者亦不公平,原因是此举干扰到正常定价过程的中立性及客观性,并有可能影响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策略及投资决定(注3)。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 王的行为令客户甲蒙受财政损失;
  • 有需要向市场发出强烈的讯息,以示王的行为会造成不公平情况,并有可能危害市场的廉洁稳健及削弱市场信心;
  • 王已从事证券业约15年,他理应知道以此方式发出交易指示有可能会导致人为推高股份的按盘价的效果;及
  • 王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王隶属辉立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辉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及辉立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直至2012年9月27日为止。他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根据《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第526(3)条,就两边客交易设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上的最佳发售价。交易指示均会以严格的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进行配对,故此如果王不先以客户甲的帐户清除按较低价格轮候的卖盘,交叉盘买卖便不可能以0.105元的价格进行。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