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潘健龙重投业界两年

16.12.2016  06:0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辉立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前客户主任潘健龙(男)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规定,禁止他重投业界两年,由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注1及2)。

证监会发现,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潘在没有按照《操守准则》规定取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为其两名客户进行交易。虽然该两名客户曾向潘授予一定程度的委讬授权,让潘在他们的帐户进行交易,但潘并没有取得他们的书面授权让他以委讬形式操作他们的帐户,而他所获得的授权的范围亦未被明确界定。

潘的行为亦违反了辉立的内部政策,有关政策不允许他以委讬形式操作客户的帐户。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潘亦有透过WhatsApp和流动电话接收上述其中一名客户和另外一名客户所发出的交易指示,但他没有遵照辉立的内部政策为该等指示备存妥善纪录。

证监会认为,潘在履行其作为持牌代表的职责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并且未能符合《操守准则》规定其须达到的标准,以致他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注3)。

备注:

  1. 潘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并曾隶属辉立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辉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直至2014年6月28日为止。潘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3.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规定,持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操守准则》第3.9段规定持牌人应记錄交易指示的细节,并立即在有关纪錄之上盖上时间印章。第7.1条规定,持牌人不应为客户进行交易,除非在进行交易之前:(i) 已获得该客户或其以书面指定的人士特定授权进行交易,或 (ii) 该客户已经以书面授权持牌人或注册人或受雇于该持牌人或注册人的人士以委讬形式操作其帐户。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