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梁铭贤重投业界六个月

20.03.2017  20:3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汇丰金融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汇丰证券)前客户主任梁铭贤(男)重投业界六个月,由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注1)。

证监会发现,梁在2015年3月至7月期间透过他的流动电话和通讯应用程式微信收取并确认九名客户的交易指示,但没有按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规定为该等指示备存妥善纪录(注2)。

证监会亦发现,梁在2015年3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按《操守准则》的规定取得客户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以委讬形式在该客户的帐户内进行交易。

虽然该客户已口头授权梁在她的帐户进行委讬交易,但梁没有取得她的书面授权。此外,汇丰证券的内部政策不允许其客户主任以委讬形式操作客户帐户(注3)。

证监会认为,梁的行为令其客户蒙受风险,及可能令其前雇主因客户声称帐户内的交易未经授权而卷入争议。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考虑了梁承认其失当行为,并对此表示悔意。

备注:

  1. 梁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隶属汇丰金融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汇丰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及汇丰金融外汇(亚洲)有限公司至2015年10月15日。梁现时并无隶属任何持牌法团。
  2.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3.9(b)段规定,凡透过电话收取客户交易指示,持牌人应利用电话錄音系统记錄有关指示,并保存有关的电话錄音作为其纪錄的一部分,为期至少六个月。

    操守准则》第3.9段进一步述明,证监会极不鼓勵持牌人或注册人利用流动电话收取客户交易指示。不过,若以流动电话接受交易指示的话,职员应立即致电其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电话錄音系统,记錄其收到交易指示的时间及有关指示的详情。只有在不能接驳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电话錄音系统的情况下才应使用其他方式(例如用人手以书面方式)将客户交易指示的详情及收到交易指示的时间记錄下來。
  3. 操守准则》第7.1(a)(ii)段规定,持牌人须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方可在未有该客户特定授权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交易。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