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林进贤及杨作畅重投业界并处以罚款

11.08.2016  18:0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天行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天行联合)两名前代表重投业界并处以罚款,原因是他们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根据一名客户将要购入股份的非公开消息,在有关交易发生前进行买卖(注1及2)。

证监会禁止天行联合的前负责人员林进贤(男)重投业界,为期36个月,由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并禁止其下属杨作畅(男)重投业界,为期30个月,由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此外,林及杨分别遭证监会处以111,000元及51,830元的罚款,相当于他们于2013年12月31日买卖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人和)股份各自所赚取的利润。

在关键时间,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实业)委聘天行联合提供企业顾问服务。林及杨负责就太平洋实业于2013年12月31日购入8,000万股人和股份的交易拟备公告初稿。

于2013年12月31日上午,林及杨在太平洋实业向天行联合落盘购入8,000万股人和股份之前,分别买入合共120万股及392,000股人和股份。林及杨在太平洋实业购入人和股份期间及之后不久便出售他们持有的人和股份。

林及杨的行为并不符合《操守准则》及《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所订的标准,令他们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注3)。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林及杨以往在证监会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林及杨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隶属天行联合证券有限公司,直至2014年4月为止。他们目前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天行联合现称为华融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一般原则2(勤勉尽责)规定,持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此外,《操守准则》一般原则6(利益冲突)及《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第4段规定,企业融资顾问/持牌人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