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暂时吊销证星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前负责人员的牌照六个月

20.06.2017  02:5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暂时吊销证星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证星)(现称日发期货有限公司(日发))前负责人员兼董事总经理邬必伟(男)的牌照六个月,由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注1)。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源于证监会早前对证星所作的制裁。证星在2014年1月至7月期间,在处理第三者资金转帐时没有遵守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注2)。

证监会发现,在有关期间作为日发最高级职员的邬,是导致日发没有设立合适的保障以防止与第三者资金转帐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成因。

具体而言,邬在负责审批第三者存款及转帐时没有:

  • 作适当查询以确保第三者资金转帐与客户的已知合法业务相符,以及备存该等查询的纪录(注3);及
  • 有效地实施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内部政策,以及向职员传达该等政策。
  • 邬亦利用日发宽松的监管措施,违反日发有关雇员交易的内部政策。主要来说,邬曾将多笔大额款项存入不同客户的帐户中;以及当他需要额外保证金进行交易但资金不足时,曾在其交易帐户收取大额的第三者存款。

    此外,邬促使一笔为数200,000美元的款项由一名客户的帐户转至他的帐户,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注4)。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邬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他曾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以日发负责人员的身分,经营日发的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他现时为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
    2. 日发因干犯内部监控缺失及违反其他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日期为 2017年4月12日 的新闻稿。
    3.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团须查验及查询复杂、大额或异乎寻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况;该等查验及查询的发现及结果应妥善地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藉以为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3)条订明,持牌法团不得将任何客户款项支付予其任何雇员,但如该雇员是有关客户,而该客户款项是代他持有的,则属例外。
    5.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 2017年1月26日 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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