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暂时吊销许林钊的牌照六个月

22.05.2017  17:5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暂时吊销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国元)前负责人员许林钊(男)的牌照六个月,由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注1)。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源于证监会早前对国元违反打击洗钱指引所作的制裁。国元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提存时未有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违反了打击洗钱指引(注2)。

许在有关期间是在国元负责处理及审批第三者资金调动的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他当时亦是负责确保第三者资金调动符合打击洗钱规定的人员之一。

证监会发现,国元的缺失部分可归因于许未有履行其作为国元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国元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具体而言,许未有确保:

  • 国元就某些第三者资金调动进行适当查询及作出跟进,尽管已出现多个红旗讯号,显示该等交易为异常及/或属潜在可疑交易;及
  • 国元有关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的程序得到有效运用,以确保洗钱风险得以缓减(注3)。
  •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许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方面表现合作,以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许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于2008年8月28日至2012年6月25日期间隶属国元。他现时隶属另一家持牌法团。
    2. 请参阅证监会 2017年4月5日 的新闻稿。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须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及第14.1段规定,持牌人须管理与商号的业务相关的风险,及妥善履行其作为商号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4.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的《 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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