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调合作的好处

12.12.2017  16:19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刊发经更新的 指引 (注1),强调在证监会的调查及执法程序中与该会合作的好处(注2)。

该指引亦引入新措施,鼓励各方透过不同类型的合作,协助证监会调查在法律或监管方面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以及达致适时和理想的执法结果。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若要合作行为获得肯定,有关各方便不能只是履行本身的法定及监管责任。能从合作行为获得最大好处的,将会是采取积极的步骤适时解决本会的监管关注事项的人士,而且透过相互合作,亦能节省大量时间及资源。”

迅速及有助达致理想执法结果的合作行为,或能令证监会的有关程序在较早阶段便得以解决(注3)。为了对合作行为给予肯定,我们可能会宽减制裁,而宽减的幅度因应有关个案在哪个阶段获得解决而有所不同(注4)。       

为鼓励各方提供适时、高质素及重大的协助,该指引概述了证监会在评估合作行为时予以考虑的因素。就公司及个人而言,合作行为包括迅速向受影响的投资者作出全额赔偿,就公司而言,亦包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及委讬进行第三方检讨以识别缺失。

该指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原因是律政司就刑事检控拥有不受约束的酌情权。

证监会亦已刊发 常见问题 ,以协助业界及公众了解有关指引。

备注:

  1. 《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 取代先前在2006年3月发出的版本。
  2. 包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下的纪律处分程序、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或第214条在民事法庭提起的法律程序及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或第XIVA部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的研讯程序。该指引不会涵盖在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席前有关《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纪律聆讯。
  3. 若证监会认为是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便会在纪律处分程序的初期便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与有关各方订立协议以解决有关程序。
  4. 证监会将其纪律处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并设定若个案在不同阶段获得解决时可考虑给予的最大制裁宽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