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引入新措施以加强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

16.12.2016  18:3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向所有持牌法团发出一份 通函 ,引入措施(注1)以加强这些机构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及提升高级管理层对他们在现行监管制度下的责任的认知(注2)。

具体而言,该通函旨在就谁人应被视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提供更多指引,当中识别出对持牌法团的营运至关重要的八项核心职能(注3)。持牌法团应委任适当人选担任每项有关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对持牌法团负有整体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士及负责管理主要业务职能的人士,都应寻求证监会核准他们成为负责人员。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机构的有效及高效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他们应清楚知道现时向其施加的责任,以及因未能履行责任而在法律上须承担的潜在后果。新引入的措施将令业界更清楚有关要求,及加强持牌机构的管治架构,以便与现时的负责人员及受规管人士的制度更趋一致。”

自2017年4月18日起,法团牌照申请人及现有持牌法团将须向证监会提供最新的管理架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所有现有持牌法团应在2017年7月17日或之前提交所需的资料。此外,现非负责人员的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在2017年10月16日或之前申请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证监会亦已登载超过40条 常见问题 ,以就该等措施向业界提供更多指引,并将于2017年第一季举办一系列工作坊,协助业界进一步了解有关措施。

备注:

  1. 这些措施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现有条文,以及证监会根据该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和发表的守则及指引是一致的。
  2. 自2016年9月起,证监会已举行了多次谘询交流会,与业界人士(包括基金经理、经纪、投资银行、财务策划师、专业顾问及信贷评级机构)就新措施进行讨论。上述谘询交流会有约200名业界人士出席。
  3. 该八项核心职能是:
    (i) 整体管理监督
    (ii) 主要业务
    (iii) 运作监控与检讨
    (iv) 风险管理
    (v) 财务与会计
    (vi) 资讯科技
    (vii) 合规
    (vii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详情请参阅 通函 的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