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议将订明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规则标准化

02.03.2017  03:3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展开 谘询 。有关建议允许在确定个人是否达致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总值限额时,将与并非有联系者开立的联权共有帐户及由该人拥有的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计算在内(注1)。

此外,证监会建议扩阔专业投资者的类型,以涵盖主要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最少一名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法团,及全资拥有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另一家法团的法团。证监会亦建议接纳其他形式的证据以证明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注2)。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建议修订旨在增加市场透明度和提高应用有关规则时的一致性。本会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这些建议应在无损对投资者保障的情况下,切合中介人及其客户的业务需要。”

证监会预期,在这些建议下会有更多人士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然而,中介人在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仍须遵从合适性规定及其他基本规定(注3)。

证监会邀请公众在2017年4月3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或以电邮( [email protected] )、邮寄或传真(2523 4598)方式,就有关建议提交书面意见。

备注:

  1. 这些建议与2014年进行的谘询无关。该谘询旨在透过修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加强专业投资者制度及客户协议规定。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2014年9月25日发表有关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 谘询总结文件
  2. 现时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允许使用由保管人发出的结单及由核数师和会计师发出的证明书来确定个人的专业投资者身分。证监会亦建议允许使用根据法律或监管规定提交的公开档案,以及使用由保管人、核数师或会计师为所有专业投资者而发出的证明书。
  3.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在本质上与合适性规定有关或对投资者保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基本规定包括须披露若干与交易相关的资料、须订立协议书及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