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正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场操纵活动展开刑事检控

13.08.2020  22:0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对五名人士展开刑事法律程序,指他们串谋就正利控股有限公司(正利)的股份进行虚假交易。

案件将在原讼法庭由陪审团作审讯, 成为首宗这类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所订明罪行而在原讼法庭审理的刑事检控案件(注1)。

证监会指称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五名被告薛伊琪(女)、林颖琪(女)、谭焯衡(男)、孙文(男)及何铭轩(男)串谋造成正利股份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该条例第295及第303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薛、林及谭三名被告今天到东区裁判法院应讯。各人暂时无须答辩,案件押后至2020年9月24日。

法院批准上述三名被告各人以10,000元保释。他们不得离开香港。

证监会亦已根据该条例第213条对该等被告人及牵涉该项涉嫌市场操纵活动的多名本地及海外人士展开法律程序(注2)。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证监会致力打击市场失当行为,并对任何形式的市场操纵活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我们将继续运用一切可用的方法向违规者追究责任,藉以保障广大投资者和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注3)。

备注:

  1. 证监会只可就该条例所订罪行在裁判法院提出检控,而裁判法院可施加的罚则较轻。证监会已将案件转介予律政司,该部门有权于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就该条例所订罪行提出检控,而涉及市场操纵活动的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及罚款1,000万元。
  2.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9年8月27日 发出的新闻稿。
  3. 为应付愈来愈复杂和组织周密的罪案,及为了配合本会的前置式监管方针,证监会已成立一个由中介机构部 、 企业融资部及法规执行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英文简称为I-C-E,分别代表这三个部门的首个英文字母),以打击具严重及较大影响力的市场操纵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