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曾泠樨妨碍搜查行动而对其展开刑事检控

21.08.2020  00:2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在东区裁判法院对曾泠(女)展开刑事法律程序,指她在2020年5月的某项搜查行动中,妨碍证监会的雇员执行搜查令及行使《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下的权力(注1及2)。

上述搜查令在某办事处执行,与一项就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涉及市场操纵行为的调查有关。

法院将案件押后至2020年9月30日听取答辩。

曾继续获准以现金1,000元保释。她不得离开香港,及必须居住于有关传票内所载的地址。

证监会谨此对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消防处在执行搜查令期间提供的协助,表示谢意。

备注:

  1. 根据该条例第38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妨碍任何指明人士执行该条例授予的职能,即属犯罪。根据该条例,指明人士包括证监会及其雇员或根据第182(1)条获委任调查任何事宜的人。
  2. 该条例第191(2)(a)条指,根据第191(1)条发出的搜令所指明的人或所授权的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要求身处在搜令指明的处所内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在与正在或曾经在该处所经营的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受雇的人,交出该人所管有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可要求交出的任何纪录或文件,以供查验。根据第191(6)(b)条,任何人妨碍他人行使第(2)款授予的权力,即属犯罪。